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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我在合议庭唱反调

2020-05-30 09:42作者:山里人

我已经记不清参加合议了多少个案件,有我主审的,有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的,有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的,还有不是合议庭成员却被邀请列席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参加合议,我总是对别人的意见唱反调,总是对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去横挑鼻子竖挑眼。我唱的反调中,有些是有板有眼的,有些则是荒腔走调的,有些甚至出奇得离谱,而同事们对此却很欢迎。

我印象很深的是,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货款,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所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是相同的,要不超过大家都不超过,要超过就一起超过。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被告对诉讼时效的看法有道理,我则提出了疑问。诉讼时效是与法律关系挂钩,还是与权利挂钩?一个法律关系中,只有一个权利吗?主张货款的权利,与主张质量的权利,能等同吗?两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吗?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没有?一方当事人的中断事由,对另一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等等,等等。于是,大家争得脸红耳赤后,又都去翻条文,翻书本,然后又争论。渐渐地,意见趋于一致:原、被告各自主张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考察;即使是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如果权利是不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分别考察。

很多时候,我其实同意其他同事对案件的看法,但是,我还是要唱反调。

前些年,水泥行业在我们这里很红火。四面八方的单位都对水泥企业进行投资,而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称为补偿贸易合同。在庭里审理第一批此类纠纷时,多数同事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征分析,认为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我虽然同意这一认定,还是提出疑问:人家合同的名称就叫“补偿贸易”合同,你们认为是借贷,那么,能否找出哪些地方与补偿贸易的特征不符合?于是大家又翻箱倒柜找有关补偿贸易的规范性文件,找到了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开展对外贸易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我说这里规定的是外贸,我们审得是内贸。大家说,我们不是适用这个法规,是通过这个法规了解补偿贸易的原理。终于,大家弄清了借贷与补偿贸易的区别,对案件的处理才下了决心。

去年,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方先与需方的上级单位(二审上诉人)签订“总经销协议”,再与需方签订买卖合同。需方的上级单位在“总经销协议”中约定:“具体经营行为上,由供方直接与其下属的有关基层社发生经营业务关系,上级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供方起诉要求该上级单位对需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也是如此下判的。我和合议庭都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但是,上诉人在供方与需方的买卖合同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呢?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多种方案,是共同需方?是保证人?是鉴证人?是居间人?对他们提出的每一个方案,我都反对,都要求讲依据,讲理由。在这样的争论中,终于给上诉人确定了一个合议庭共同认可的角色,作出了恰当的处理。

我在合议庭唱反调,迫使合议庭成员总是要说服我,而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对我是很难说服的。我却希望大家能说服我,也乐于让大家说服我。于是,大家在合议案件时,形成了以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理论依据说理由的习惯。

我在合议庭唱反调,迫使大家养成思考问题的习惯。有思考,就会有体会、有收获,于是,经济庭前后有5位同事的文章上了《人民司法》;还有一批案例上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要揽》。

我虽然五音不全,唱得是老腔老调,荒腔走调,奇腔杂调,但是,我的同事们偏偏就是爱听。

我不爱听合议庭的齐唱,希望合议庭演奏的是交响乐,希望有不同的乐器和声部,希望大家都是好乐手,那样,我们的审判事业才是有声有色的。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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