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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宣誓:拷问人格良知和法律

2020-05-30 09:41作者:叶丽娜

2003年10月20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的房屋侵权纠纷案,轮到证人作证的环节,证人李女士先是接受法庭的身份调查,然后走到宣誓台前,面向审判席,左手按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宣读誓词“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然后在作证誓词上签名并按手印。这是四川首次尝试证人宣誓作证。

发誓是一种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的仪式,最开始的时候并不是一种道德约束,而是出于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可以说这是一种迷信。当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发展到宗教信仰的时候,誓约更成了宗教仪式的一种。于是,当法律出现,宣誓就成了被直接沿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内容,在古代中国,《周礼》有这样的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三国志》里也有言:“古建大事,必先盟誓。”

社会的发展使得神权逐步退出司法领域,一些基督教为传统宗教的国家已经允许非基督的宣誓方式,香港演员吴孟达主演的一部搞笑影片里有这样的内容:法官要求证人吴孟达手托圣经在作证之前宣誓,吴说:“我不拜圣母,我拜的是观音娘娘。”就是说,法律要求宣誓但不要求必须以某一种宗教仪式来宣誓,这在很多国家都通行,比如说印度尼西亚,这是一个主要人口由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信徒组成的国家,所以在法庭上的宣誓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进行,华人于法庭上宣誓甚至可用信仰孔夫子的礼仪。

在这些实行证人宣誓的国家,未经宣誓的证言是可以不被采信的,而一旦经过宣誓的证言被采信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该经过宣誓的证言不实,将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在一般情况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或传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项在该程序中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定罪,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

在中国,这种证人宣誓的尝试早在2001年底就开始了,这之后在司法界引起不小的争议,持不赞同意见的人从两个方面来反对,一方面是:这种制度形式大过内容,抛开法律因素不说,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早就不会将发誓当回事了,人们甚至还有这样的认识,发誓的人是因为对方的不信任而他又急于促成某件事情才这么做,动机明显,目的性强,所以更多的时候人们更愿意“忠不忠,看行动”。由于这样的社会现状,再加上中国又是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国度,所以宣誓这种方法没有实际意义。另外一方面,在宣誓这样一个环节过后,还有一个证人在誓言上签字的内容。如果说这种具状行为是证人作伪证以后的现实证据,他将因此而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宣誓行为根本多此一举,只需要证人明白他要对自己的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就可以了,宣誓显得像是作秀。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一个完美的社会里面,正义必然得以伸张、善良永远会取得胜利、罪犯终究难逃法律制裁……事实上是没有这样的完美世界的,所以,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里追求正义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司法人的终极目标就是追求正义,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一个法律制度的改进有利于更加公平的审判的顺利进行,不管这种“有利于”的程度是多么的小,只要“利”大于“弊”就是应该追求的。

法治具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制度,而另外一种是观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会是一朝一夕,而观念获得大众的认可更需要“润物细无声”,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被人尊重和信任,而这种信任和尊重需要一些仪式和程序得到加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正义落到实处就表现为礼仪、程序等等。

证人宣誓制度是一种非理性程序,但它作为一种规范的程序,将会加强法律表现的理性特征。这种方式是对以前法官对证人喝问式的提醒的改变,而变成了一种证人主动进行的自我提醒和感受威慑。在法庭的庄严环境里,宣誓可以让证人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入自己的角色,在这个环节里面加深对自身身份的认可,最表层的表达就是:以人格良知来保证如实供述和不隐瞒。否则,后果将是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这样就使证人在知悉自己作证的法律后果以后更增加了道德约束从而增加作证的真实性。所以,我们的证人宣誓制度绝非对西方的简单仿制,也不是毫无功用的作秀,它是我们社会良知的最底限,因为法庭上的这个位置,一旦远离诚信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当然,作为一种尚处在尝试阶段的制度,肯定还会有种种未决的问题。比如: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伪证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可能构成,但需要证人作证的却不仅仅是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当中行为人宣誓过后作了伪证,从而造成错判或者误判法律后果的应该怎样追究他的假证供行为?是按照伪证罪予以追究还是另行立法?此项制度是强制性还是可选性,如果是强制性,对于不愿意宣誓的证人是否就只能剥夺其证人资格还是未经宣誓的证言取决于法官心证?这些未决的问题并不妨碍证人宣誓制度作为一种小的改进在我国法律进程中的作用,而这种不断改进的过程就是我国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过程。

(作者来自四川泸县法院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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