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门艺术
2020-05-30 09:35作者:戴顺娟
法律是一门艺术?乍读上去让人困惑,法律是何等庄严,艺术却是灵动、不羁的,两者似乎相去甚远。而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大法官柯克以此成功地拒绝了国王的要求。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希望能亲自参与司法审判。他认为,既然法律是基于理性的,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有理性的人,由他进行审判也是合情合理的。当时的大法官柯克毫不犹豫的反驳道:“诚然,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法律职业为许许多多人提供了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勿庸置疑,柯克是无比忠诚于自己的职责,无比热爱审判职业的。因此,他有勇气对国王说“不”。而从事法律职业的我们呢?更多的只是将它作为一种谋生手段,一条成功途径罢了。我们缺乏的是那种艺术家对艺术全身心的投入、热爱。
法律和艺术一样,需要的不仅是技巧,更需要执着的精神。具有感染力的艺术首先把艺术家感染了。在讨论法治的时候,我们关注的往往是法治的外部环境,忽略了内心执着与否的因素。当司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例被频频报道时,人民不禁要问,他们为何知法犯法?法律在他们心中占有多少分量?
五百年前,有一位名叫柯克的法官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畏权势,反驳国王的不合理要求,表现出惊人的胆识,他把法律当成一门艺术,不惜用生命去捍卫。这种品质和精神,不正是现在许多法律职业者欠缺的吗?
(作者来自江苏吴江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