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与法律群体的司法理念差距
《水浒传》中宋江为了义气向晁盖等人通风报信,使他们在截取了生辰纲之后,逃过了官府的追捕。在小说中类似的情节中比比皆是。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的头脑中人与人之间的义气远远比法律更加重要,也就是说人情与法律相比较而言,更多的人选择了前者。究其根源,我想是因为我国古代传统的道德法律观使然。从我国历史上有法律以来,就一直强调情理法结合,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到“德主刑辅”的理论,中国一直强调道德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的巨大作用。
然而,我们今天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论中,所说的法大都是以西方的法律为代表。我们法官所受到的教育就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而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所起的惯性作用,在中国这个社会中,人们解决矛盾时更多的倾向于道德调解,而很少从法律观点来考虑。由此法官与大众之间存在司法理念上巨大的差异。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处理纠纷时所依据的规范不同,法官讲的是法律,当事人更多的是考虑道德因素。最明显的就是在执行证据规则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一个欠债,一个要求还钱,在庭审中,偏偏有理的一方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出示证据原件,如果你给他重新出示证据的机会,那么对欠钱的人从法律上讲就是不公平;不给他机会,从道德上讲,对要钱的人也不公平。这在农村表现更甚。我有个师兄,现在是一个基层法庭的庭长,我们聚会时,他说我现在把法律知识都忘得差不多了,现在自己就像是一个居委会的大妈,天天就是调解。其实,他自己也不想这样,可是环境促使你改变,你不改就没办法开展工作。
另外,大多数人做事时,更多的是靠道德和一个人的良心来进行约束的,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亲戚之间借钱不出具欠条。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如果要求法官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只能是表面上的平息,达不到领导们要求的所谓“社会效果”。
我想正是基于上述两点,造成了法官群体与当事人群体之间思维的差异,才形成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官判决理直气壮,而当事人上诉、上访也理直气壮,双方各讲各的理。而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往往还有人大、党委,甚至政府部门参与其中。由此就出现了人们对待法律是一种十分功利的态度,在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利益的时候,从大众到政府都很高兴的将法律视为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在法律不符合他们利益要求的时候,自然就对法律产生规避甚至是抗拒。
我说这么多不是要争论谁对谁错,法官执行法律、依法办事,这是职责所在;人民讲究道德、讲究良心,是一个公民起码的准则。我想说的是,法律更多的情况下是一个社会不同利益阶层妥协的产物,那么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是立法的使命。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现实的原因,我们国家的立法还远远达不到这个程度。作为法官在判决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正确的认定事实,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不能要求法官先以道德的观点来审视整个案件。但是在立法出现了空白或者与道德矛盾的时候,法官应该如何来衡量、如何来平衡。一旦平衡的不好,所有矛盾都集中到法院,长此以往,法院的判决遭到质疑就越来越多,大众对法院的权威就越来越怀疑,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无法体现,法律也就成为获得利益或者权力运用的工具。
我本人并非主张只要法律,不顾道德进行判决。我们现在执行的法律更多的是从人群中最简单、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中发展而来的,我们也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观念,要求大众与法官在思维上达成基本一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我们的法律要符合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如果一部法律永远同这个社会上的道德相矛盾,那么这部法律也无法执行下去,也不可能执行下去;如果一个社会只是依靠道德来调整纠纷,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也是不科学不实际的。其次,不要总认为法律制订、规定得粗略了,否则就会给执法者尤其是法官腐败的机会。我们国家地域广阔,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包括进去,要给法官以适当自由裁量的空间。否则,法官在实际中永远也无法在具体的案件中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就要求社会大众对法官的判决给以充分的理解,给法官以充分的权威,不然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空谈。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