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为何会滋生“特权”意识?
教师直接或间接体罚学生的现象已不少,现又见识了新鲜的“招数”:11月5日下午,西安市碑林区永新小学读二年级老师在批评学生丁丁作业没做好,就用尺子打丁丁的手心。因尺子从手上劈到桌上,尺子被打断,老师就让丁丁赔偿尺子。如果不买来新尺子,就不准上课。家长不得不花2元钱买来赔偿。(11月9日《华商报》)
教与学、老师与学生都应是平等的关系,对于未成年中小学生权利而言,国家也以专门的法律法规即“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保护。直接或间接体罚孩子,实质上就是带有故意伤害性质的“课堂暴力”,是以大欺小的表现。不仅人道不允许,师德不允许,法律法规更是禁止的。那么,像丁丁这样不仅要接受体罚,更要在接受体罚之后的财产赔偿,就让人不可思议!我是老师,打你属正常,且因打你损坏了东西就是要你赔!这不足以显出老师在学生面前的霸道作风么?
为何有的老师在对待学生会如此居高临下?笔者以为,就是一种特权意识在作怪,而特权意识又是封建的“师道尊严”所遗传。他们总以为学生年龄小,便不把学生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放在眼里;甚至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学生面前应该有任意作为的特权。于是有的老师便在学生甚至家长面前颐指气使,做出荒唐、以至违背法纪的事情来。教师特权意识的滋生并因此铸成恶果,也与我们日常不注重在校学生权益的保护有关。有的教师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平等观念与法纪观念,更忽视了体罚孩子同样属于侵犯人权、实施暴力违法范畴这个法律要义;学校校规侧重于管束学生,而偏废了对教师的法纪教育与法纪约束,从而使这种本不应该具备的教师特权不断膨胀。
抑制教师不应有的特权思想,关键是要以法纪意识去冲刷他们身上封建式的而又异化了的“师道尊严”,让老师与学生真正能够站在人格、人权平等的同一社会平台上。同时,学校、社会以至法规,都要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心理危害、社会危害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冲击力。
笔者在此大胆建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将老师体罚学生的法理性质,跟成人社会“故意伤害”的法理性质等同起来,对恶意体罚学生的现象不予轻饶。惟其如此,未成年人的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有效保护。
(作者来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其文化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