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环境违法应提高违法成本
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现象,近年不但屡禁不止,而且大有升级之势。今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重庆的民丰农化污染、河北沧州的大化排污、山西忻洲的“小冶炼”等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近日记者在对曾被通报并责令整改的上述企业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尽管目前环境违法案件清理整顿行动取得了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屡查屡犯、查后反弹、治标不治本等现象呈现新特点。(11月7日《新华网》)
生态环境不仅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关系着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最新信息表明: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7万件。这个数据,应该说还忽略了一些规模较小、地处偏僻、地方隐瞒甚至地下操作的生产性型及结构型企业。这些年,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应该说在不断加大,对一些破坏和影响环境的行为现象进行了尽可能地处理。但何以会出现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反弹现象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一是企业心疼成本而不愿对环保作投入;二是有的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土经济,在产业的选择上病急乱投医,只要能给本级财税增加收入,就擅自引进其他地区因产业污染而被淘汰的项目。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比如,今年9月湖南省江永县发生的百人砒霜中毒事件,其砒霜生产厂就是当地政府为“年上交100万元税收”而从外地引进的个体老板创办的。这家未曾经有关部门批准投产的砒霜厂,使周围乡村粮食减产甚至绝收。
按理说,国家早出台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今年还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了通报,在涉及环境违法时也给予了相应地处罚,可为何其局面总是让人感到尴尬?笔者以为首先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硬性”不足,其惩处条款对违法者不足以构成威慑,没有“重治”的力度。以最高惩罚为罚款的治理手段,其处罚金额与排污成本的反差太大,无形中就形成对违法者的宽容。其次是地方政府的不着眼于长远,追求劳民伤财的短期效益,对环境违法企业和违法现象纵容迁就,或者当了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那么,企业就愿意接受罚金而不愿意投入;企业有地方政权做保护,搞不搞环保也就无所谓。
因此笔者以为,要彻底抑制环境违法现象,最关键的是要尽量提高“违法成本”。首先是对企业,无论你的财税贡献有多大,只要有违法行为,就罚他个倾家荡产;其次,既然你地方政府跟企业结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那么你在这块地盘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你当地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就应当担负相应地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其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内容要强化法律惩处的分量,对环境违法者不能仅仅局限于罚款,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抑制和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出现和环境违法现象的反弹。
(作者来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文化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