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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可随意“化为乌有”吗

2020-05-30 09:07作者:姜春康

近日,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起诉称,他玩此游戏已有两年,且在两个ID中曾拥有许多“生化武器”。今年2月17日,他发现在其中一个ID中所拥有的装备不翼而飞。虽然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李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此外,笔者又查到另一个虚拟财产被删除的例子。一游戏玩家在玩网络游戏《传奇3》的过程中,其游戏装备因被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怀疑“来历不明”而删除,而这套装备是他花费人民币近三万元从《传奇3》其他玩家那里购得的,因运营商“打击外挂”而把这笔虚拟财产一笔勾销,对此他表示很不理解,与运营商多次交涉均无结果。

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个人财产?作为游戏的商家有没有权利将玩家的虚有财产“化为乌有”呢?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这其中的“合法财产”单指实有财产而言,《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据称,游戏玩家李某,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才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为取得更高的战绩已经付出了很多,不仅仅是精力,更有金钱。玩网络游戏本身,也不仅仅为个人愉悦,更是作为网络商家的一种“特殊消费者”而行使着自己的权利。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但笔者认为,李某的虚拟武器成为一种个人虚拟财产存在,乃是个人用金钱和努力换来的,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同样,个人网络虚拟财产被商家“恶意”删除的事件,虚拟财产被删除也显示出商家的“自我意识”与高高在上的思维。而并未将玩家作为一种合法消费者平等看待。

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及虚拟财产被删除例,已经凸显出我国法律在个人财产划分与保护方面的“盲区”。正由于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没有硬性规定,即使玩家的虚拟财产被盗报了案,执法机关执行起来必然难度加大。另外,网络游戏的私产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互联网犯罪”的程度,这样直接导致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虚拟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法规保护上千万网民的相关权益和虚拟财产权,已经迫在眉睫。网络游戏商家作为独立的主体,也应该从维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入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一种个人虚拟财产管理制度,比如通过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其正常的合法权益。

(作者来自黑龙江哈尔滨市东北农业大学)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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