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村规民约在违规
据10月30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长沙一妇女在随丈夫落户后,却不能同当地村民一样分到征地补偿费。原来根据该村组24名户主签名的村规民约,结婚必须要公开办酒席,否则一律不被组上承认为该组村民,不享受任何组里的义务和分红。这位妇女正是由于结婚时没有摆酒席,所以才不被村里认可。另外该村村规还规定,如与今后法律相冲突,以本民约为准。
结婚时是否公开摆酒席,这本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村里竟然以此作为承认村民资格与否的依据,不合情理,荒唐之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公民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所在地,就是当地的合法公民,理应享受同等的义务和权利。显然,该村“不摆婚宴就不承认是村民”的村规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报道,这名妇女已将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我们也相信有关土地补偿费的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但是这一案例暴露出村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一些规定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查一查为什么明显与法律相悖的村规能够堂而皇之地出炉,究竟还有多少村规民约在违规?
作为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习惯、传承不断的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行为举止,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许多地方为了加强村民自治,制定了各自的村民法规。这是农民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值得提倡。但是一些村规民约却带有浓厚的封建宗派色彩,与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相违背。
以这则报道为例,结婚时大操大办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却被以村规民约形式规定下来。再比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之女,祖业无份”、“家禽下了田,毒死不赔钱”,严重侵害了一些群众的利益。而诸如“有偷盗行为者,胸前挂上锣游街”的村规更是与现代文明法治格格不入。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约束下进行。违法村规民约的出台,一方面在于一些基层村组干部及群众思想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在于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同时,应对现存的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检查,看看究竟还有哪些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另外在今后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建立有效的登记管理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使村规民约逐步完善和配套,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作者来自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