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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代理”并非全权

2020-05-30 09:01作者:郭宗辉

在审理案件时笔者发现,当事人在填写委托书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时,往往只笼统地写上全权代理。从字面上看,好像当事人已授权代理人进行一切诉讼事宜,其实不然。

全权代理这个概念并非法定概念,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具体内涵,所以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填写全权代理是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代理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诉讼代理是代理权范围无特别授权的代理,又称普通代理,同一般代理相对应的应当是特别授权代理,而不是全权代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凡只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说明是否有特别授权,能否处分实体权利的,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上,全权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当然,有的当事人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知识不了解而误认为全权代理既包括一般代理,又包括特别授权代理。人民法院遇此情况,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令其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对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而为的上述范围的事项,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无效,其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作者来自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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