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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学生背上沉重的犯罪包袱

2020-05-30 08:36作者:孙金栋

不久前,黑龙江省某大学发生了300名学生集体向老师行贿的事件。这本不是一件骇人听闻的大案、奇案,可评论界好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的追捧,有人夸张性地“惊闻”,有人称之为“群体性犯罪”。我觉得,对学生行贿事件的评说要客观、冷静一些,不宜拔高和上纲上线。

从法律上说,《刑法》第389条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表象看,300名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而向有生杀大权的一名教授送了15000元。因钱起作用被“关照”而通过考试,当属谋了不正当利益。简单化的来看,似乎是集体行贿犯罪。但是,能否认定为犯罪有缺一不可的三大特征:其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从15000元的总量上看,应该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行贿金额10000元行贿罪立案标准。但是,这里有两点必须引起注意:首先,高检在讲10000元行贿金额时,并没有讲明行贿者的人数。是一人呢?还是多人呢?其次,每个学生向教授行贿50元,数额应是微小。从其对社会的危害、就其行贿情节显然属轻微。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刑法处罚,只有依刑法规定要受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对300名学生而言,只能定为集体行贿事件,而不能称之为群体性行贿犯罪案件。它并不能因为教授受贿被立案查处,而连带称数百名学生的行贿行为为行贿犯罪案件。

从实践上看,学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上业已存在的行贿犯罪行为有的是成百万甚至上上千万的送,而且有的用公款行贿,司法追究的真是太少了。学生送的是自家的区区50元钱,用不着小题大做。如果再把它称之为“群体性犯罪”,在档案里留上一笔,背上如此沉重的“包袱”走上社会,实践会证明是有害的。

既然学生们“群体性犯罪”法律上没有充分根据,实践也将会证明这样的舆论对涉世不深的学生是有害的。那么,评论界的写手们还是高抬贵手吧!

(作者来自江苏仪征化纤大康公司党委)

相关链接:惊闻300名大学生集体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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