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的法律法规咋无法执行
11月1日,《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客运管理部门不再具备对“黑车”的暂扣职权,没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客管部门在打击“黑车”时就失去了最有力的杀手锏。来自客管部门的消息称,类似事件最近已出现几起,而一旦处罚却无法落实,“黑车”泛滥的日子也就不远了。由于南京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受到了新的挑战,《条例》因此颇受争议。(12月1日新华网消息)
据了解,有关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客管处这样的行政部门暂扣物品的权力,因此《条例》如果想规定客管处可以暂扣“黑车”,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从法理上说,即使是“黑车”,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车辆虽然违规,但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行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扣押。所以,我认为江苏省人大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中没有赋予客管部门对“黑车”的暂扣权,应该说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那么,先进的法律法规真的就无法执行吗或不好执行吗?我看倒不是。关键是法规变了,南京客管部门的执法思路却没有变,所以他们才会在遇到问题时,对过去的暂扣权产生怀旧情绪,对别的省客管部门手中的暂扣权产生艳羡之情。南京客管部门抱怨,一辆“黑中巴”违规带客,客管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因车主带的现金太少,“黑车”现场未能缴纳罚款。放行后,客管部门多次电话催促“黑车”车主前来接受处理,该车主却不再理会。而在过去,客管部门往往可以据此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黑车”进行暂扣,“黑车主”也就只有认罚了。
那么,车主现在对处罚不理会,真的就没有好的办法吗?从法律上来说,是有路可走的。因为对于“黑车”来说,客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而罚款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不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黑车”车主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而车主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这些权利,那么客管部门的罚款决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如果“黑车”车主不主动履行罚款决定内容,向客管部门交纳罚款,客管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黑车”车主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自己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车主进行采取扣车等方法执行,并且“黑车”车主还要按法律规定交纳滞纳金。一般说来,对于像对“黑车”车主罚款这样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执行起来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应当说是一条很“实用”且并不麻烦的途径。
我奇怪的是为什么南京客管部门放着这么一条宽敞的法律之路不走呢?以前,我知道在我们这里的计划生育部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往往也自己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拉人家牲畜等,而如今,这些部门已经知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社会效果就很好。我觉得南京的客管部门也可以走这条路。因此,从法理上说,取消了客管部门的暂扣权,还不足以对南京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构成挑战。所以,这不是新的法规的问题,而是南京客管部门执法思想的问题。
据了解,许多行政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强制执行权,但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执行的行政部门也并不多,这些行政部门还是热衷于自己执行,确实这种方式简单实用,但却是一种违法行为。这足以说明,我们的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思想还没有完全到位,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对南京客管部门来说,我在本文中指出一种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落实处罚的思路,希望能对他们的执法工作有所帮助;而对于“黑车”车主来说,如果确实违了法,就应当主动接受处罚,否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损失可能会更大。所以,上面的道理是说给南京客管部门听的,也是写给“黑车”车主们看的。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