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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该保持沉默

2020-05-30 08:28作者:康劲

11月29日,一则来自新华社的消息显示,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统计,在去年该处受理的有关民工争议案中就有30%以上没有合法劳动就业手续。那么什么算是合法的劳动就业手续?大批民工的合法劳动手续又到哪里去了?是谁夺走了民工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

劳动权或曰就业权和生存权一样,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和规范这种权利,有专门的《劳动法》。但是,现行的《劳动法》根本无法保护民工的劳动权利,这个立法上的疏忽,十多年来始终没有引起重视。

举一个突出的例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但是哪个民工敢向老板提出签合同,就会马上被解雇,这已经是普遍现象了。更加糟糕的是,因为没有合同(这个合同必须是从劳动部门购买的统一文本,自拟的生死协议之类的无效),发生劳动争议(比如工资、工伤问题)后,因为是非法用工劳动制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经过仲裁,法院就没有权立案受理。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拖欠民工工资已达千亿(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但没有一家法院正式受理民工欠薪案件的原因(至少笔者目前没有发现有关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报道)。一些部门解释说,只有签订合同,劳动关系才算合法,未签合同属于非法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由此,还派生了一个奇怪的劳动等级——职工、员工、民工,同样是劳动,却被人为制造不同级别,劳动权利的不平等,是法律权利不平等造成的怪胎。奇怪的是,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们没有人站出来说出这个不合理的现状。

说了劳动合同再来说说集体合同,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来看,集体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约束资方侵权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要由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和资方签定集体合同。但现在的问题是,民工没有加入工会或打工的企业没有工会,甚至有的工会只愿意代表员工与职工的利益,拒绝代表民工。怎么办?老实说,一点办法也没有。日前,有媒体报道,某地工会主动吸纳农民工加入,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现象,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其中被颠倒了的法律关系。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主动吸纳说明民工是被动的,他们没有自愿结合为组织的机会。

对于民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一些官方文件中,又是怎么解释的呢?由于《劳动法》没有涉及到民工的问题,所以,在许多文件中,解释为劳务关系(至今还有许多政府部门在大论要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理论问题)。劳动与劳务不仅是字面的差异,而是法律权利的问题,劳动权受到法律保护,劳务就未必。在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都设有劳务办这样一个机构,职责是组织农民劳务输出,从事保姆、苦脏险累等杂务工种,这项工作的宗旨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劳动与劳务这种“二元结构”很类似于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民工的劳动在被雇佣的那一刻起,与资方就不是平等的,没有协商权、谈判权。在计划经济的上世纪80年代前,雇佣者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在工农一家互助互爱的政治理论下,输出劳务和接受劳务,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为过去的国有企业不是以追求利润为最高目标;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官方文件中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劳务的概念,就造成了民工的事实劳动无法统摄在《劳动法》的保护之下。

当然,《劳动法》对民工的失职,也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启动《劳动法》立法程序的时候,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还没有意识到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农业的产业化会发展的像现在这样快,对当时的民工大批进城,社会的主流舆论是采取批评的态度,那时,官方文件和主流媒体称民工的高频词是“盲流”,对策是“堵”,农民离乡要办务工证,到城市要办“暂住证”,对于使用民工较多的地方还要进行“清岗”。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自然进入不了《劳动法》的视野。

当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我们当前主要的经济工作目标的时候,消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不平等,已经显得意义重大;当我们因为加入WTO后,开始大面积清理、修正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涉及劳动权利平等的法规,也理应得到修正;当我们开始已经用千万级的数据来统计农民工的人数的时候,当农民工的欠薪已经达到千亿这个数字的时候,法律不应该保持沉默

(作者来自甘肃兰州市东郊巷26号甘肃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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