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拿直接责任人开刀
看罢11月19日新华网刊登的《谁该接受大火的拷问?衡阳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一文,笔者的心情异常沉重。到底谁该接受大火的拷问?尽管“事故的真正原因,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但眼前的事实不容置疑:一是开发商违规建筑,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放任自流。
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都有明文规定。然而,我们的衡阳开发商却违规操作。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幢近十层高的楼房居然不找正规的设计部门搞设计,擅自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还私自更改了规划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建筑楼。可想而知,开发商的胆量该有多大。这与“拿菜刀剖腹接生”有什么区别啊!这不是拿生命做儿戏玩吗?!人们不禁要问:像这样昧着良心赚钱,仁义道德何在?天理不容!
话再说回来,明知开发商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心所欲地施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怎么可以视而不见呢?国家明文规定:“要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稽查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说,衡阳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今相互推诿、甚至“我不清楚”,那断然是不可能的。选择“以罚款代替验收”,置国家的管理规定而不顾,这足以证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兴许经历了这场大火,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全都“烫”醒了。然而,生命能用钱换回来吗?但愿我们的20位英灵在九泉之下也会原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明确规定:“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看来,这场大火已快烧到坍塌大楼的开发商和一些官员的身上了。
(作者来自湖北省团风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