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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私权岂能损坏国家的形象

2020-05-30 08:13作者:周海亮

今年“十一”期间,叶国强、张理积两人在天安门地区蓄意制造跳河、爆炸事件。11月19日,两人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爆炸罪成为法庭上的被告

叶国强没有得到其拆迁应有的报酬和张理积家庭的不幸遭遇,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以及社会的同情。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两人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满足,使得他们认为不再有“说理”的地方,于是到天安门广场采取极端行为,以期引起关注。诚然,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迅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这不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并且,也会给首都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

个人的“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是近年来我国凸现出来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取消强制婚检、在高墙内设立夫妻房、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些补充规定等等。当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举措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公民的私权利都能得到其应有的保障,但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还是应该以法律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从地方,到省,到中央,这是一条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而到天安门自焚和跳河等以个人生命为代价的极端之举对事情的解决并不会有太大的帮助。尊重生命是个人最大的“私权力”,连生命都没有了,得到的权利还有什么意义?并且,天安门毕竟是一个代表国家形象的建筑,既不是法院,也不是上访办。以生命作为筹码制造事端以引起重视,不仅不利于事情的合法解决,还会给国家形象造成毫无疑问的不良影响。

天安门广场是当今世界名城中最大的广场,是可容纳100万人举行盛大集会的建筑。可以这样说,它不仅是首都的象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是仅次于国旗、国歌、国徽的中国的特定标志。在天安门广场附近跳河,在天安门广场上自焚,这种行为对于国家形象,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践踏。尽管,叶国强和张理积的行为,是以其个人生命为代价的。

其实,解决问题的方法肯定还存在,又何必要去损坏国家的形象呢?

(作者来自山东省文登市高村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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