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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并不是法律对媒体的要求

2020-05-30 08:10作者:何向东

11月11日,湖南省委宣传部召开专门会议,总结第三季度各新闻单位新闻报道的情况,对各新闻单位第四季度工作提出要求。会议提出应对虚假和严重失实的报道建立更正和道歉机制(《潇湘晨报》11月12日报道)。

法律上说,“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要想让媒体“道歉”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基于这些规定,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致他人“名誉有损害后果”。也就说,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而也用不着道歉。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媒体对构不成侵权的“虚假或失实”行为应当如何做呢?我国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已经有相应的规定。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媒体消除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影响是通过公开更正来实现的,而并不是“道歉”,所以说“公开更正”才应当是媒体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办法,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社会影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所以,从上面的规定看,媒体对刊载虚假或失实的报道,媒体有的只是更正义务。对于道歉来说,两种情况下媒体才会使用:一是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二是媒体主动自省。也就说,道歉并不是法律要求媒体必须对“虚假或失实”报道尽的义务。因此湖南省委宣传部要求媒体建立的“更正和道歉”机制,要求该省媒体对“虚假或失实”报道更正,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而要求对“虚假或失实”报道“道歉”无疑是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对该省媒体提出的更高要求。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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