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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木子美,还需要多少理由?

2020-05-30 08:04作者:何向东

这几天,木子美的日记在网上持续发烧,面对“木子美现象”,许多人提出要对木子美实施封杀,也有人提出,木子美的出现显示了我们社会的宽容和价值观的多元化。而我看了众多对木子美日记的报道后认为,从法律上来说,对木子美日记完全可以实施封杀

首先,“木子美现象”已不是个人的事情。 我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木子美同样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她通过与多位男性发生“一夜情”来体验性爱,属于个人的私生活,并不影响他人,也不妨碍社会秩序,在现行法律条件下,“一夜情”并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权利也不能干涉。同样,对木子美写日记而言,如果她只是将日记写给自己看,那是她的隐私,谁也干涉不得。可如今她却将这些性爱日记贴上网络,这样她单纯的个人行为,就随着网络的传播而成了社会行为,因此,木子美就要为其承担起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压力、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而对一个社会而言,也决不能为了宽容而放弃这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特别是法律。所以,法律完全有理由对“木子美现象”进行约束。

其次,木子美的日记内容涉嫌网络色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什么是淫秽、色情物品做了规定:一、淫秽物品是指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三、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从这些规定来看,木子美的日记显然不属于第二种类型,关键是看她的日记是否属于第三种,即是不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不属于第三种类型,那么她的日记就是网络色情,这个鉴定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而我国新闻出版署规定,淫秽出版物内容包括七种,其中内容就有:“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等。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也做了界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书籍、报刊、抄本等。根据媒体的消息,木子美对做爱过程的具体描写,以性爱日记的形式在网上传播,并且多次、经常性传播,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面大,我个人认为她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网络色情,甚至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再次,网上传播他人隐私违法。如果说以上分析还仅停留在木子美的日记涉嫌违法的层面上的话,那么,木子美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违法。目前我国的法律虽然对“一夜情”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公民的隐私却是有法律保护的。我们一般都认为,“一夜情”以及性生活的细节都应当属于公民的隐私,未经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上向他人真名实姓地进行宣扬的,否则就属于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木子美在日记中所写的与其发生“一夜情”的男性的名字是真实的,而情节是不真实或者是虚构的,且情节严重,那么木子美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诽谤罪,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网站而言,其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的信息以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网站负有审查其网络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当网站经营管理者发现木子美的日记中使用了他人真名,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按照规定,网站就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而不能仅是警告木子美,并继续允许木子美的日记在网上传播,所以网站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而且网站有牟利的性质,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站和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担负起各自的责任,从法律上对“木子美现象”进行审查,而决不能再任由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在网上持续发烧下去了。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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