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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作弊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

2020-05-30 07:57作者:张涛

今年7月份,广州暨南大学作弊学生武某告赢学校的消息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日前,浙江大学学生周某又因作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将浙江大学告上法庭。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考试作弊是学校教学管理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至于给予作弊学生什么样的纪律处分,该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

实际上,在学校管理者看来,如果处罚措施过轻,不足以打击作弊行为,端正学风,如果作弊都能获得学士学位,那会助长学校的不良学风。因此,各个高校在具体实施中,几乎无一例外都遵循了从严原则,对于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学生一旦被发现考场舞弊,轻者记大过、留校察看,重者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而即使能够继续求学的学生到毕业时也很难拿到毕业证。

诚然,高校通过这些严惩作弊的措施,大大严肃了考风考纪,从而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接连两起学生状告母校案件的发生,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学校的处理措施。作弊作为一项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学生必须付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代价,而永无改过自新的机会。

作弊的动机多种多样,有时候往往只在于一念之差。许多作弊学生事后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以实际行动表示悔过。但是学校的规定中并没有撤消处分这一项,对于学生的表现,学校也只是充耳不闻。

以扣发学位证处罚学生作弊的措施,不仅有违情理,也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在武某一案中,法院就是认为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而判定根据该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学位证是证明学历的唯一凭证,对于学生毕业后的求职就业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拿不到学位证,没有合法的学历证明,因作弊而受处分的学生在社会上处处碰壁,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现存的这些处罚规定,很可能导致一些学生永远生活在作弊带来的阴影中,放弃努力改过的勇气而沉沦下去。这显然是违背学校的制定措施的初衷。

事实上,以往一次处分定终身的规定带来的弊端,已经引起了一些高校的重视。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工业大学等高校均对校规进行了适当修改,允许曾经受过处罚,后来表现较好(如成绩优异,获得“三好学生”等奖励)的学生,在毕业时重新申请学位。这一规定是体现了“治病救人”的原则,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到了学校的特性,值得在各个高校推广。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应对其综合表现予以考核,给予能以实际行动重新证明自己者撤消处分的“奖励”,且不可对于作弊考生“一棒子打死”。

(作者来自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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