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被告”当得好!
据新华社消息,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为解决长期被拖延的疑难案件,13日举行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复核听证会。由于沈阳市公安局的主动“申请”,其下属于洪区分局成了这次听证会的“被告”。
召开这次听证会的原由是因为“原告”徐杰敖在2002年10月16 日向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合伙人王伟利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于洪分局在经过大量取证后,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不服于洪分局的决定,此后徐杰敖到各个部门多次上访,前后历时一年多,他的案件也成了被拖延的疑难案件。为了鉴定这个事件能否立案,沈阳市公安局召开了这次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的召开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这次听证彰显了执法机关真正为民的务实作风。对于徐杰敖的报案,沈阳市公安局并没有因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而忽视公民的权益,也没有因为下属机关是自己人就进行袒护,而是把事件公开化,请专家参与论证,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确保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
其次,这次听证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这次听证会的监督评议人员是沈阳建工学院教授陈曦、沈阳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放、《沈阳晚报》编辑杨秋白等5人,我们看到,这些专家来自于学院、社会、媒体等各个领域,这就保证了听证意见的广泛性与民主性,而广泛与民主的直接结果就是公平与公正。
再次,这次听证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据悉,召开此类会议对于中国警方来说尚属首次。会议的最终结论是于洪分局不予立案是正确的,这也许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到的,但也正如当事人对这次会议的肯定:“不管是什么结果,我们还是得到了一次相对公平,可以让更多人监督的机会。”这种肯定昭示了会议的意义,“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原则在此也显现出来。
沈阳市公安的这个“被告”当得好,因为这个“被告”体现的是一种对于“公正”与“公平”的追求。只有当这样的“被告”不再成为新闻,我们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形成。
(作者来自浙江临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