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民主化的司法解释
继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公布了诉讼风险提示、 公司纠纷、技术合同等三个征求意见稿,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意见。针对最高法院的这一举措,权威人士指出:“这是司法解释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系我国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司法解释与法律在制定形式上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主要是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制的统一而制定的统一裁判规范。因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具有专业化和封闭性的特点。然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立法民主化和透明化已经成为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开门立法已成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不少专家对司法解释提出了质疑。其根据之一就是法律是立法机关代表民意制定的,而且目前不少法律的制定过程都引进了立法听证的形式,甚至不少地方还就立法规划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集中民意,以确保制定的法律具有充分的公众基础,与之相比较,司法解释的制定只是属于个别法官和法院领导的“专利”,那么其也具有法律效力合适吗?是否与我国立法原则相悖?无论这种争论的结果是什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司法解释制定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已经跟不上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与不断发展的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亟待改革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就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无疑是大胆改革司法解释,向司法解释民主化迈出的坚实的一步。
从征求意见活动的效果来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立刻成为热点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网站及报纸还组织了专门讨论,其热烈程度是空前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大量的群众和专家意见及媒体评论,它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修改和补充意见,可以想象,从这些意见和建议中,可以发现不同利益的平衡点,将使司法解释与现实生活更加贴近,从而有效发挥其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
使公民能够在涉及自身权利义务问题上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司法解释真正具有人民性和公众性,这不也正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吗?这不仅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而且对于保障司法解释的质量,使其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适合现实国情,也是非常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模式为司法解释的改革和发展也注入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来自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