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许可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实施将让行政许可有法可依。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但由于多年来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造成群众办事难。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托关系、给好处,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一定意义上,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并对服务贸易的行政许可程序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因此,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形式上,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据此,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一是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律、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二是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是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倾向,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于是,什么事情都要设定行政许可。针对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庸置疑,权力的行使要和责任统一起来,这样政府行政才能真正得百姓心。
(作者来自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