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的12大怪现象
2020-05-30 07:38作者:张东超
传媒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对社会进行全面的舆论监督,传播着各种信息和知识,对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的其它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亦愈来愈显著。传媒应遵从于新闻规律,绝不应该在背离新闻规律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从这个应有的高度上讲,传媒贡献给受众的自然是理性而有益、活泼而有趣的知识和信息;其从业人员应具有广泛的知识和准确的判断力。但是,现实又并非全然如此,传媒理应自省。下面罗列出一些现象并附上笔者的评论以拥佐本文观点。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名家指点、斧正。
1、木乃伊怀孕。若真以真实为准则,是不会让这个“新闻”上版的,也不会对其传播推波助澜。这样的“新闻”为什么没遭到批判?
2、农妇生条蛇。同上面一条如出一辙,糊弄谁呢?该不相信的照样不相信,该相信的进一步被愚弄!
3、枕头咯头一夜原是枕头里进了一条蛇。这样的新闻可信度有多大?意义又何在?
4、如厕难。这样的用字真够日新月异了,但却教人越看越糊涂。它不是故弄玄虚、哗众取宠又是什么?高尚而严肃的文化怎么到了这里就可以随便把玩?
5、出警N次。民警接受110指令赶赴现场应该是出警吧?这同上面一条如出一辙。
6、绝对的“第四权力”绝对的腐败。不就是报到和评论赵安的犯罪事实吗?为什么用了这样一个题目?岂不知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因此自然就没有什么“第四权力”之说——这是西方的东西。需要声明的是,我对文章的内容和观点是十分赞同的。
7、传销就是“经济邪教”。传销与经济邪教是怎样划等号的?经济邪教这个新名词的概念又是什么?宗教是个全称,将其中一些非法的或者严重违法的称为邪教并进行打击是现实的需要和理性的选择,而“经济邪教”这个名词全无产生的必要,更无渲染的必要!
8、“湘南名记”伍新勇。三盲院长名叫姚小红,和这个半路出家当记者、没有什么作品获奖却不断升任要职、能呼风唤雨的伍新勇是没什么本质区别的,这两个人及其丑行所透射出来的本质问题更是十分相似的!传媒对这些深究了吗?另外,对照伍新勇的斑斑劣迹,我看叫他“阴赖主任记者”更为合适,别再把他称作那个加着引号的美名。
9、法院封杀6名记者的采访权。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精神是可以借鉴的,在西方,那样发达的传媒却仅对司法网开一面,不存在什么庭审直播,对司法官的采访报道充其量只是就其开庭的形象画个素描;再者,法律是借助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事实来实现正义的,因此,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它;同时,法律所实现的这种正义是有限的,但也是法定的。遵照以上精神和理论,如果6名记者确实对没有结论的案件和未能确定的法律事实妄加评判,那么该6名记者及刊发其作品的媒体就又越位了,这就又回到了媒体自己搞审判侵犯司法权这个老话题上了。这个老话题本应隐含着一个很严重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尚无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靠什么约束和规范传媒、靠什么制裁传媒的越位呢?退一步讲,舆论监督权和司法权如何划分界线、如何相处呢?这都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之所在,但遗憾的是这些都没有进入传媒的视野。
10、老师还教给学生太空里能看见长城。杨利伟纠正了这个错误,但当时报道的侧重点不在这里,被批评的老师很有可能没有看到这一新闻内容,更有可能就没有看新闻的习惯或时间;再者,哪个老师愿意故意教给学生错误的知识呢?可是,我们的媒体在批评时却是一副严厉的不容他人辩解的面孔,不去深究内中缘由,反倒让其它更应接受批评的责任者逃脱了干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应教研室和教材编审部门更有机会、更有责任发现这个错误并通告有关教师及时纠正错误。但这些真正的责任对象却没有成为被批评对象。
11、记者卧底或者暗访打假。总体上讲这是十分正义的壮举,绝对应该接受鲜花和掌声。但在报道时别忘了谴责那些不作为的行政部门,尤其是那些接受群众举报而不为或者群众不愿向其举报的部门,以免受众以为记者是万能的、记者的主业就如此这般,更以免有关行政部门白花纳税人的钱却没事一般闲在那里。
12、形容小姐逃生为何用仓皇。这一批评的声音蕴含着浓厚的人权意识,也就是时下流行的人文意识或人性化意识;传媒敢将这样的批评声音刊发出来更是自省的开端。愿这是一个里程碑!
综观以上,对这些具体现象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进行分类,有些是原来就有的,有些是新近才出现的,但他们均暴露出了传媒的不足,理应引起传媒的自省。
(作者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1、木乃伊怀孕。若真以真实为准则,是不会让这个“新闻”上版的,也不会对其传播推波助澜。这样的“新闻”为什么没遭到批判?
2、农妇生条蛇。同上面一条如出一辙,糊弄谁呢?该不相信的照样不相信,该相信的进一步被愚弄!
3、枕头咯头一夜原是枕头里进了一条蛇。这样的新闻可信度有多大?意义又何在?
4、如厕难。这样的用字真够日新月异了,但却教人越看越糊涂。它不是故弄玄虚、哗众取宠又是什么?高尚而严肃的文化怎么到了这里就可以随便把玩?
5、出警N次。民警接受110指令赶赴现场应该是出警吧?这同上面一条如出一辙。
6、绝对的“第四权力”绝对的腐败。不就是报到和评论赵安的犯罪事实吗?为什么用了这样一个题目?岂不知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因此自然就没有什么“第四权力”之说——这是西方的东西。需要声明的是,我对文章的内容和观点是十分赞同的。
7、传销就是“经济邪教”。传销与经济邪教是怎样划等号的?经济邪教这个新名词的概念又是什么?宗教是个全称,将其中一些非法的或者严重违法的称为邪教并进行打击是现实的需要和理性的选择,而“经济邪教”这个名词全无产生的必要,更无渲染的必要!
8、“湘南名记”伍新勇。三盲院长名叫姚小红,和这个半路出家当记者、没有什么作品获奖却不断升任要职、能呼风唤雨的伍新勇是没什么本质区别的,这两个人及其丑行所透射出来的本质问题更是十分相似的!传媒对这些深究了吗?另外,对照伍新勇的斑斑劣迹,我看叫他“阴赖主任记者”更为合适,别再把他称作那个加着引号的美名。
9、法院封杀6名记者的采访权。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精神是可以借鉴的,在西方,那样发达的传媒却仅对司法网开一面,不存在什么庭审直播,对司法官的采访报道充其量只是就其开庭的形象画个素描;再者,法律是借助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事实来实现正义的,因此,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它;同时,法律所实现的这种正义是有限的,但也是法定的。遵照以上精神和理论,如果6名记者确实对没有结论的案件和未能确定的法律事实妄加评判,那么该6名记者及刊发其作品的媒体就又越位了,这就又回到了媒体自己搞审判侵犯司法权这个老话题上了。这个老话题本应隐含着一个很严重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尚无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靠什么约束和规范传媒、靠什么制裁传媒的越位呢?退一步讲,舆论监督权和司法权如何划分界线、如何相处呢?这都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之所在,但遗憾的是这些都没有进入传媒的视野。
10、老师还教给学生太空里能看见长城。杨利伟纠正了这个错误,但当时报道的侧重点不在这里,被批评的老师很有可能没有看到这一新闻内容,更有可能就没有看新闻的习惯或时间;再者,哪个老师愿意故意教给学生错误的知识呢?可是,我们的媒体在批评时却是一副严厉的不容他人辩解的面孔,不去深究内中缘由,反倒让其它更应接受批评的责任者逃脱了干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应教研室和教材编审部门更有机会、更有责任发现这个错误并通告有关教师及时纠正错误。但这些真正的责任对象却没有成为被批评对象。
11、记者卧底或者暗访打假。总体上讲这是十分正义的壮举,绝对应该接受鲜花和掌声。但在报道时别忘了谴责那些不作为的行政部门,尤其是那些接受群众举报而不为或者群众不愿向其举报的部门,以免受众以为记者是万能的、记者的主业就如此这般,更以免有关行政部门白花纳税人的钱却没事一般闲在那里。
12、形容小姐逃生为何用仓皇。这一批评的声音蕴含着浓厚的人权意识,也就是时下流行的人文意识或人性化意识;传媒敢将这样的批评声音刊发出来更是自省的开端。愿这是一个里程碑!
综观以上,对这些具体现象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进行分类,有些是原来就有的,有些是新近才出现的,但他们均暴露出了传媒的不足,理应引起传媒的自省。
(作者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