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传递法治的温度
2020-04-23 05:30作者:谢威利 刘勋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无锡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8日下午在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7月9日 《江苏法制报》)
探望权通常是由离异夫妻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明文规定,但面对失独老人,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支持失独老人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笔者认为,该判决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关怀,传递出法治的温度。
众所周知,失独老人失去独生子女,不仅失去了物质上的养老保障,精神方面的创伤可能远甚于物质上损失,作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新问题,失独老人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养老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与子女、孙子女的见面、相聚是满足老人精神需求的重要形式,这也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相符。而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其通过看望孙子女寻求精神方面慰藉的需求往往比普通老人更为强烈,因此,面对失独老人要求探望孙子女的诉求,不能简单地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否则只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无锡北塘区法院基于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精神养老负保障义务,判决失独老人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中国的家庭伦常,彰显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关怀。
此外,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考虑,失独老人也应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遗产的同时,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而保障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只要方法方式得当,也不会对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就较好地兼顾了双方利益。
无锡北塘区法院的判决虽然仅对个案有法律效力,但判决背后透露出法律价值判断与人性关怀却具有标示性意义。面对日益凸显的失独老人问题,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不但要通过一份份有温度的判决传递出司法的关怀,更应在立法层面切实保障失独老人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
探望权通常是由离异夫妻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明文规定,但面对失独老人,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支持失独老人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笔者认为,该判决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关怀,传递出法治的温度。
众所周知,失独老人失去独生子女,不仅失去了物质上的养老保障,精神方面的创伤可能远甚于物质上损失,作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新问题,失独老人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养老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与子女、孙子女的见面、相聚是满足老人精神需求的重要形式,这也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相符。而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其通过看望孙子女寻求精神方面慰藉的需求往往比普通老人更为强烈,因此,面对失独老人要求探望孙子女的诉求,不能简单地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否则只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无锡北塘区法院基于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精神养老负保障义务,判决失独老人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中国的家庭伦常,彰显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关怀。
此外,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考虑,失独老人也应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遗产的同时,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而保障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只要方法方式得当,也不会对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无锡北塘区法院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就较好地兼顾了双方利益。
无锡北塘区法院的判决虽然仅对个案有法律效力,但判决背后透露出法律价值判断与人性关怀却具有标示性意义。面对日益凸显的失独老人问题,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不但要通过一份份有温度的判决传递出司法的关怀,更应在立法层面切实保障失独老人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养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