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悬赏破案不妥
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刑事犯罪有奖举报电话:96110,提出的口号是大案大奖、小案小奖、案案有奖。公安机关将在举报破案或抓获逃犯15日内,做出奖励决定,最高奖励30万元,这是辽宁公安系统历史上最高额的“悬赏”。(据辽沈晚报)
据报道,这是为了发动百姓破案的一项举措,我认为这是没错的。因为公安机关虽然是打击犯罪的职能单位,但要靠信息作保障。而这信息的来源,除了自己采集之外,可能更多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但是,用案案有奖的形式来发动百姓举报,而且设置30万元大奖,我认为并不是很妥当。
首先,案案有奖设置的本身其实是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在破案中,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虽有举报,但由于缺少物质激励,积极性不高。但这是否非得考虑用金钱刺激才能改变?我看未必。群众举报积极性不高,问题在于百姓没有把维护社会治安看成是自己的事,这是一个公民意识问题。公民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社会稳定与否是我的事,因此才花钱委托警察来专司治安。雇人来干,自己也不能光看着。很多人讲到美国的一个例子:一个老人坐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发现交通混乱,而路口就站着一个交警。老人过去训斥交警,问他怎么管的,交警也得乖乖地听着。这其实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心理共同体,即老人把自己看成是交通秩序的委托人,交警把自己看成是被委托人。而这样的场景在我们这里,根本不会发生。百姓与警察的心理共同体倒好象是:警察是国家委派来维护治安的。这样,百姓不会把维护治安当自己的事,也不会因为治安不好去训斥警察,但有了问题却会埋怨。这样的公民意识是需要靠权利来保障的。现在,应该说从基层民主选举到小区的自我管理,已经在逐步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根本。
其次,我想问的是:这悬赏的钱到底从哪里来?我们知道,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短缺一直是个大问题,所以,才会在某些地方出现一些不该有的问题。比如,给企业办案,让企业出办案费,往返各地,长途奔波,案子办下来了,企业维权所得已所剩无几。正因此,有些企业干脆放弃。另外一个佐证是:每当“严打”开始,必是战果辉煌。原因除了投入更多兵力之外,办案经费有了保障也是一重要原因,因为经常有地方政府特事特办,临时拨付经费予以支持。现在,辽宁公安部门竟然有了这么多的钱用来悬赏,是不是又有了政府特别的拨款?如果真是这样,在政府财政紧张的状况下,就不能考虑多用在别处,比如社会保障?另一种可能是没有政府拨款,那一向嚷着经费紧张的公安部门怎么突然阔起来了?这不能不让人往歪处想。
再次,用金钱刺激人们的主动意识,效果不一定好,一是人们没有从心里看成是自己分内之事,他会考虑这会耽误多少做其他事情的时间,即机会成本,二是人们会怀疑钱是否真能到手。更主要的是,这会从另一个侧面减弱人们公民意识的养成。高价悬赏似乎这样告诉人们:这确实不是你的事,但我给你提高价码,你干不干?所以,这只会使公民意识离人们越来越远。
(作者来自山东商报社编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