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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就不能学习深造吗?

2020-05-30 07:19作者:张涛

据12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监狱的一名罪犯被捕前已经考取了武汉大学的博士生,入狱后,他继续学习,撰写了十余万字的论文。近日武汉大学5位教授专程赶到北京市监狱,为其举行一个特殊的“博士生答辩会”,并最终同意其论文答辩获得通过。

为一名在押罪犯举行论文答辩,这不仅是北京市监狱史上的第一次,即使就全国而言恐怕也并无先例。此事经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后,引起一些人的不理解。12月11日的《南国早报》刊登了李忠卿先生的文章《监狱是改造还是深造的地方? 》对此提出质疑。文章认为“监狱是罪犯接受劳动改造的地方,理应受到惩罚,限制其某些自由,惟有如此,才能痛改前非。”,“罪犯在狱中‘享受’如此‘待遇’,未必就能改造好,因为在其灵魂深处并没有感到监狱有多可怕”。对于李先生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能够拥有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合作中充分施展个人潜能的手段,维持个人生活和人格尊严,最终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受教育权就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关于罪犯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也有明文规定。《监狱法》第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事实上,保障罪犯接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也有利于罪犯真正得以改过自新,在踏入社会之后重新做人。而北京市监狱的做法一方面较好地实施了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实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另一方面也将有助于改善和提高中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和地位,进一步扭转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被动地位,这是一种值得赞赏和提倡的做法。

反对声音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更重要的在于对改造罪犯工作存在偏见。一些人认为,监狱就是要让罪犯们吃点苦头,令他们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可使其意识到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还可达到杀一儆百、警示他人的作用,甚至还有人提出“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群众的残忍”。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罪犯也是人,即使被判了刑,其人格和作为中国公民的资格并没有被取消,仍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我们必须认识到,监狱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改造罪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单纯的惩罚。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相对较高。究其原因,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能较好地掌握一定的适应社会需要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导致出狱之后回归社会的困难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从更好地维持社会治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现实角度来讲,维护罪犯的受教育权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一贯重视罪犯权利的保护工作,前不久许多地方实施的犯人夫妻同居措施就是重要表现之一。然而从这些人性化措施招致的质疑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在罪犯权利保护上面存在认识误区,我们有必要尽快转变长期所奉行的但却已经过时的偏重于惩罚与报复的刑法观念,使每一个群众真正认识到尊重罪犯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歧视罪犯的错误观念。

(作者来自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相关链接:监狱是改造还是深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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