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法院干警”称谓
目前,我国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总称为“干警”,笔者以为,在依法治国的视野中,有必要对这一称谓进行反思。
“干警”是我国自五十年代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统一称谓,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公安队伍中的干部和警察,其中干部主要是指警察中的警官,法院系统的干部则指除司法警察之外的法官和其他管理人员。就其使用的语境而言,大致上总是与在统一领导下主动追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相联系,并且“警”在这一称谓中体现了更加积极的意义。
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称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几近三十年的治国历程中,阶级斗争始终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中心和主线,在区分两种矛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政工具,自然要对人民群众春风化雨,对敌人无情打击。鉴于当时我国在经济上奉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完全垄断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力,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具有更多的社会职能。在这种条件下,人民法院无疑承受了更多的政治使命,彰显的是其主动介入社会生活、进行阶级斗争的专政作用,因此称法院工作人员为“干警”,体现了当时国家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矛盾,也表达了当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即国家和公民的一部分——“人民”站在一起,共同对公民的另一部分——“阶级敌人”进行坚决的斗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的主要矛盾也不再是阶级对立,而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不相适应;“人民”已经占公民的绝大多数,“公民”概念充满了权利意识和参与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及二者被写入宪法等等一切革命性的变化都使得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调节转变为以市场自发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市场经济环境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产生了更多的社会竞争和纠纷,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这就给人民法院产生新的社会职能提供了历史契机;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则意味着司法裁判作为社会最终裁判方式的权威的确立,人民法院必将成为法律王国的主导。当人们终于意识到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在价值取向上的趋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新的、区别于运动治国时期简单的专政工具的法院系统正在被建立起来,那就是:一个淡化了专政色彩,追求司法独立,维护自由、秩序、公平、公正、效率等社会核心价值的法院系统;一个不再主动干预社会生活,而是退守相对消极的地位,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进行裁判的法院系统;一个具有了监督职能,能够对任何被滥用的权力进行制约的法院系统;一个承载了更多的社会企盼,以其权威而公正的最后裁判影响社会心理和人们行为的的法院系统。
诚然,人民法院有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但它担当的是远不同于普通警察的司法职责;而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核心的各级法官,也远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先锋,甚至不再是国家专政职能的积极履行者,而是逐渐成为具有独立的司法品格、高超的法律技术和高尚的社会良知,适当超越社会流俗的、可以为人民所信赖的法律专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果仍然坚持称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干警”,则无疑在社会纠纷的处理中表达了一种积极的倾向,不利于树立法院中立、公平的形象;同时,由于干部制度的变革,“干部”这一代表身份的称谓在历史舞台上的消失已是大势所趋,仅就现在而言,“干警”一词也不可能包含我们所致力于的法官专业化进程的意义。因此,对这种习惯称谓的沿用,至少也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误读。
顿笔之际,深思我们熟悉并使用的主流法律话语,它们往往体现着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有的更体现着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和努力,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之际,以法治之眼审视某些细微之处,是否该值得我们反思?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