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借司法独立来拒绝舆论监督
2020-05-30 07:03作者:张涛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事件的起因是,前不久这6名记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
据了解,此次广东省高院对6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是今年6月间广东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事实上,该规定一经发布,立刻招致各媒体的一致质疑,认为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作为这一规定的产物,此次“封杀事件”不仅对6名记者的职业生涯产生直接影响,也涉及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
勿庸置疑,司法审判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高院出台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的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司法透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同样重要,因为“绝对的权力并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权,而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是这二者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诚然,新闻自由和司法自由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存在着一定紧张关系,但广东省高院显然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片面夸大了对立的一面。司法独立的要义在司法过程中排斥外在强力的支配,主要是其他国家权力的干预,而并不在于对新闻传媒这样的只具有有限影响力的因素的一般性排斥。无论是媒体对于新闻的报道,抑或是由此产生的议论,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效力。它的效力仅是说服性的,其是否能够影响司法过程取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意志。
法院对记者颁布封杀令,实际上是种越权行为。即使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比如失实,应针对特定情形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署)进行处罚,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法院在封杀记者的同时,也等于封杀了自己,阻断了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途径,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律代表的法院“出此下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其他政府部门纷纷效仿,动辄将记者拒之门外,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只能是奢望。
广东省高院并非封杀记者的始作俑者,早在去年8月份,兰州市公安局就曾发出“黑名单”封杀16名记者,而一些部门和个人蛮横无理,阻挠记者采访的新闻更是时有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记者的采访权和监督权尚未得到有力保障。尽快出台一部《新闻法》,保障记者的权利不容侵犯,这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作者来自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据了解,此次广东省高院对6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是今年6月间广东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事实上,该规定一经发布,立刻招致各媒体的一致质疑,认为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作为这一规定的产物,此次“封杀事件”不仅对6名记者的职业生涯产生直接影响,也涉及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
勿庸置疑,司法审判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高院出台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的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司法透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同样重要,因为“绝对的权力并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权,而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是这二者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诚然,新闻自由和司法自由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存在着一定紧张关系,但广东省高院显然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片面夸大了对立的一面。司法独立的要义在司法过程中排斥外在强力的支配,主要是其他国家权力的干预,而并不在于对新闻传媒这样的只具有有限影响力的因素的一般性排斥。无论是媒体对于新闻的报道,抑或是由此产生的议论,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效力。它的效力仅是说服性的,其是否能够影响司法过程取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意志。
法院对记者颁布封杀令,实际上是种越权行为。即使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比如失实,应针对特定情形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署)进行处罚,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法院在封杀记者的同时,也等于封杀了自己,阻断了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途径,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律代表的法院“出此下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其他政府部门纷纷效仿,动辄将记者拒之门外,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只能是奢望。
广东省高院并非封杀记者的始作俑者,早在去年8月份,兰州市公安局就曾发出“黑名单”封杀16名记者,而一些部门和个人蛮横无理,阻挠记者采访的新闻更是时有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记者的采访权和监督权尚未得到有力保障。尽快出台一部《新闻法》,保障记者的权利不容侵犯,这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作者来自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