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陪审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2020-05-30 07:03作者:何向东
近日,四川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在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换届选聘中,创新选聘方式,推出了“专职陪审员”和“兼职陪审员”两种模式。专职陪审员现已全部辞去原有工作,每周在岗四个工作日,随时接受调配,任期两年,并从法院领取补贴。社会各界对公开选聘普遍持肯定态度,但对专职陪审员的设立则普遍表示担忧和质疑。
陪审制,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往往被称作为是一座“民主的学堂”。
对于成都武侯区法院的专职陪审员选聘来说,固定地选聘一些人作为专职陪审员,可以减少经常选聘陪审的费用和环节,而且所选聘的专职陪审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在这一点应当得到肯定。但是,选聘专职陪审员的做法,更大程度上却有违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首先,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能够使审判更广泛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而选聘专职陪审员,就失去了因随意性选聘而产生的最大程度的民主。少数固定的专职陪审员参与审判,其实质还是将审判权集中在了法官和一小部分人的手中,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审判活动的民主性,不利于人民民主意识的深化。
其次,陪审制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法官的权力,象征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从而就有减少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我们知道缺少制约和监督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但作为人民群众代表的陪审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使法官的行为受到约束和监督,使司法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而选聘专职陪审员,由于其专职的性质,经常会和某些法官一起审判案件,这样就有可能碍于人情或其它因素,不履行自己的监督之责,甚至于专职陪审员还有可能和某些法官同流合污、共同腐败。更有甚者,由于对专职陪审员的规范的缺位,专职陪审员会比法官更容易腐败。这就失去了设立陪审员制度促司法廉洁公正的原有之意。
再次,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会使法律规则更接近于普通公众信奉的价值准则,公众会更容易遵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群众中选聘陪审员,可以使普通公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道德标准成为制约法官意志的因素,从而有可能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合理性的发现和研究,推动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而专职陪审员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由于长期的“专职审判活动”会与法官逐渐趋向一致,不利于陪审员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来抑制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所出现的某些偏向。
另外,陪审制度具有教育价值,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亲身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程序,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很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专职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就会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失去直接通过审判活动受法制教育的机会,会极大地削弱陪审制度的教育功能。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申,专职陪审的结果是不利于更多的人民群众自觉养成权利义务观念。
由于专职陪审员存在着以上种种弊端,而这些问题都是与陪审制度的设立原意相悖,所以,人们对专职陪审员的设立普遍表示出担扰和质疑,也在情理之中。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陪审制,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往往被称作为是一座“民主的学堂”。
对于成都武侯区法院的专职陪审员选聘来说,固定地选聘一些人作为专职陪审员,可以减少经常选聘陪审的费用和环节,而且所选聘的专职陪审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在这一点应当得到肯定。但是,选聘专职陪审员的做法,更大程度上却有违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首先,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能够使审判更广泛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而选聘专职陪审员,就失去了因随意性选聘而产生的最大程度的民主。少数固定的专职陪审员参与审判,其实质还是将审判权集中在了法官和一小部分人的手中,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审判活动的民主性,不利于人民民主意识的深化。
其次,陪审制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法官的权力,象征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从而就有减少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我们知道缺少制约和监督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但作为人民群众代表的陪审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使法官的行为受到约束和监督,使司法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而选聘专职陪审员,由于其专职的性质,经常会和某些法官一起审判案件,这样就有可能碍于人情或其它因素,不履行自己的监督之责,甚至于专职陪审员还有可能和某些法官同流合污、共同腐败。更有甚者,由于对专职陪审员的规范的缺位,专职陪审员会比法官更容易腐败。这就失去了设立陪审员制度促司法廉洁公正的原有之意。
再次,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会使法律规则更接近于普通公众信奉的价值准则,公众会更容易遵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群众中选聘陪审员,可以使普通公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道德标准成为制约法官意志的因素,从而有可能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合理性的发现和研究,推动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而专职陪审员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由于长期的“专职审判活动”会与法官逐渐趋向一致,不利于陪审员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来抑制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所出现的某些偏向。
另外,陪审制度具有教育价值,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亲身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程序,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很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专职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就会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失去直接通过审判活动受法制教育的机会,会极大地削弱陪审制度的教育功能。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申,专职陪审的结果是不利于更多的人民群众自觉养成权利义务观念。
由于专职陪审员存在着以上种种弊端,而这些问题都是与陪审制度的设立原意相悖,所以,人们对专职陪审员的设立普遍表示出担扰和质疑,也在情理之中。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