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购房者应考虑有效性
2020-05-30 06:42作者:王希忠
北京市建委近日出台新规定,从1月10日起,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将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人举报,申请人才具备购买资格。
经济适用房作为国家改善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初衷是好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为人关注也是最引起市民怨言的就是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并非中低收入者买到,而真正符合条件者却只能望房兴叹。其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个人申报、单位审查”给暗箱操作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此,作为制度性的补救措施,北京市这次不仅成立了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查小组,还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即通过公示,让市民监督,并为此设立专线举报电话。
应当说,如果这两项举措能落到实处的话,必将从根本上解决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错位问题,其意义不容低估。但是,我对公示产生了一点疑问,不是对公示本身,而是对公示所采取的方式。我们知道,所谓公示,即让大家看到,尤其是让关心所公示内容的人看到,否则便失去了意义。就北京市推出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公示来讲,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查现场的公示栏,一是在北京建设网。我认为,这两种方式应该说都不错,只要关心的人注意去浏览,问题还是很容易发现的。但这两种方式又都存在不够方便的问题。比如现场公示,场所未免过于单一,关心的人要想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就必须跑到现场去,如果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收益,市民是否会选择这样做是存有疑问的。而到现场去的,多是已经在开发商那里领到号的,让他们再去监督别人,似乎也不太现实。再说网上公示,这当然方便得多,但是,网络虽已不再是奢侈品,但远未达到普及的程度。所以,那些中低收入者是否能接触到网络还是个问题。如果内容公示了,但真正关心的人却很少看到,其效果是要打个折扣的。
我想,发现了问题,完善的方法并不难找到。比如使公示的场所更多一些,可以考虑根据购房者所居住的位置或其单位所在的位置,分片在相应地点进行公示。如果这样不易操作,还可以考虑有奖举报,将市民吸引到现场去。总之,一项制度的出台,不仅应考虑其达到的后果,还应考虑其现实可操作性。让制度对市民既有利,又方便,这应该是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性政府的应有之举。
(作者来自山东商报社编务中心)
经济适用房作为国家改善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初衷是好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为人关注也是最引起市民怨言的就是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并非中低收入者买到,而真正符合条件者却只能望房兴叹。其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个人申报、单位审查”给暗箱操作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因此,作为制度性的补救措施,北京市这次不仅成立了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查小组,还引入了外部监督机制,即通过公示,让市民监督,并为此设立专线举报电话。
应当说,如果这两项举措能落到实处的话,必将从根本上解决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错位问题,其意义不容低估。但是,我对公示产生了一点疑问,不是对公示本身,而是对公示所采取的方式。我们知道,所谓公示,即让大家看到,尤其是让关心所公示内容的人看到,否则便失去了意义。就北京市推出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公示来讲,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查现场的公示栏,一是在北京建设网。我认为,这两种方式应该说都不错,只要关心的人注意去浏览,问题还是很容易发现的。但这两种方式又都存在不够方便的问题。比如现场公示,场所未免过于单一,关心的人要想通过这种方式监督,就必须跑到现场去,如果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收益,市民是否会选择这样做是存有疑问的。而到现场去的,多是已经在开发商那里领到号的,让他们再去监督别人,似乎也不太现实。再说网上公示,这当然方便得多,但是,网络虽已不再是奢侈品,但远未达到普及的程度。所以,那些中低收入者是否能接触到网络还是个问题。如果内容公示了,但真正关心的人却很少看到,其效果是要打个折扣的。
我想,发现了问题,完善的方法并不难找到。比如使公示的场所更多一些,可以考虑根据购房者所居住的位置或其单位所在的位置,分片在相应地点进行公示。如果这样不易操作,还可以考虑有奖举报,将市民吸引到现场去。总之,一项制度的出台,不仅应考虑其达到的后果,还应考虑其现实可操作性。让制度对市民既有利,又方便,这应该是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性政府的应有之举。
(作者来自山东商报社编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