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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再漠视著作人的权利

2020-05-30 06:38作者:何向东

1月7日,修改后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这个由最高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归作者。著作权人一般是指作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只要不声明其作品不允许转载、摘编,都可视为可以转载、摘编。但是,转载者应当支付著作权人报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即使是网络,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也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可是,笔者上网查看了几家著名的(报纸)网站,发现这些网站基本上都有关于版权的声明。但是,这些声明却也基本上都漠视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像这些网站的声明的主要内容基本都是:“转载请注明出处”。这些声明实际上就是在说:“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以转载”。有了这样的版权声明,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篇文章被网站转来转去,作者却没有获得报酬的原因了。这种现象在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我觉得还可以理解。但是现在看来,这种声明并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声明实际上就是自作主张的替著作权人“放弃”了要求转载者支付报酬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极大漠视。而且,我觉得在著作权人并未作声明或未授权这些报纸网站作声明的情况下,这些报纸网站是无权作这种声明的。

既然现在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转载、摘编作品进行规范了,那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的规定,这些(报纸)网站的版权声明起码就应当包括“转载应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尊重,也能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所以,那些漠视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权利的版权声明应当随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而改一改了!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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