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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寿终正寝

2020-04-23 05:25作者:张智全
  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一直将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数量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取消下放了8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同时,还先后分7批清理取消了20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剩余24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非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任务基本完成。李克强总理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6月26日《 人民日报 》)

  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缘于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按照法律要求,当时有不少行政审批难过行政许可法的关口,而行政机关又不能一下将这些审批事项完全取消。为解决行政审批法律要求与现实行政管理需要之间的脱节问题,国务院准许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给相关行政管制行为预留必要的过渡空间。

  从设立的初衷来看,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政审批突然取消后可能带来的行政管理失控问题。其动机无疑是良好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尽管非行政许可审批解决了一些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但却因其不受法律的约束,成为一些部门变相搞行政审批的借口,导致诸如驰名商标认定、节目主持人资格审查、赛事举办等过去并不需要严格审批的事项反而审批更加严格,程序更加复杂,不但背离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的初衷,而且也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简政放权目标的绊脚石。因此,依法取消有违法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让其不再任性,促其寿终正寝,也就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抉择。

  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论是行政审批,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均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置身于法外之地。这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事项可设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等四个方面的事项,明确规定不设行政许可。现实中诸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属不设许可的范畴,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让其寿终正寝。如果确实因管理需要而不得不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在依法明确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同时,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后再行使审批。尤其是在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非行政事项审批,更不能任性设定。否则,非行政许可审批就会成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拦路虎”,既人为给简政放权改革“添堵”,又有损法治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得不偿失。

  当然,更应该看到,对延续十来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如何在依法全部取消和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之间追求最大公约数效应,着实考验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智慧。但无论如何,依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再让其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堡垒”,已是共识。正因为如此,国务院才要求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不仅为行政审批制度回归行政许可法的法治轨道扫清了障碍,而且也将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简政放权改革。可以预料,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依法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寿终正寝也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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