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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偷示众侵犯其隐私权?

2020-05-30 06:04作者:何向东
  12月23日,两名拾荒女偷铁架被抓住后,巡防队员将她们绑在被偷的铁架上示众。巡防队员称,这是为了防止两人逃跑。围观的路人多对此举表示赞成,其中一个拾荒女称自己偷东西受惩罚是应该的,而有律师则认为,这样做侵犯了这两名拾荒女的名誉权(南方都市报12月24日)。我也认为类似“小偷示众”的行为有所不妥,比如说可能违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但在是否侵犯小偷的名誉权上,我觉得是构不成的。

  我国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受法律倡导和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因此,巡防队员抓获两名正在实施偷窃行为的拾荒女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虽然是这两名拾荒女被绑示众了半个多小时,但是,如果真的是像一位巡防队员所说,绑她们是为了控制住这俩拾荒女(因为当时只有一名巡防队员),以免她们逃跑的话,我倒觉得巡防队员的行为也算不上过份。在当时的情况下,难道还有更好控制两名拾荒女的办法吗?而且,后来更多的巡防队员来了之后,两名拾荒女也确实被送到了派出所处理。所以,就整个事件来说,我认为巡防队员的做法应当是不存在什么法律问题。而有律师却称巡防队员的把拾荒女捆绑示众的行为侵犯了拾荒女的名誉权,我觉得此问题有商榷的必要。

  说是名誉权,事实还是巡防队员把拾荒女绑住示众是否侵犯了拾荒女的隐私的问题。那么,把有偷盗行为的拾荒女示众侵犯了她们的什么隐私呢?所谓隐私,通俗点讲就是不愿被第三人知晓的秘密。对于小偷来说,其偷盗的行为是秘密的,不愿被第三人知晓的。因此,小偷被示众,事实上无非就是公开地说:“这是个有过偷盗行为的小偷”,示众的后果当然会使小偷处在一种窘境之中。这样说来,把拾荒女捆绑确实是公开了她们偷盗的隐私。但是,如果说公开了小偷有偷盗行为的事实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犯小偷的名誉权的话,那么公民在知晓一个人是违法犯罪分子后,他对这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守口如瓶,不能向他人提及,因为不这样做,他就可能涉嫌侵犯违法犯罪分子的名誉权;而且像巡防队员抓获拾荒女后,也只能在不被任何群众看到的情况下把她们扭送司法机关,否则,就可能涉嫌侵犯拾荒女的名誉权。如果这种推理成立的话,是不是很可笑?

  鉴于此,我认为并不是一个人的不愿意让第三人知晓的什么信息都是法律所应保护的隐私,最起码违法犯罪分子的隐私、名誉权的保护就要受到限制,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能被当作其个人合法的隐私加以法律保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确立这样一种原则,即当公民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牺牲公民的某些人格权。像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极端行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普通公民的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就不应成为名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为他们虽然系普通公民,但因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名誉、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受到必然的限制。

  所以,我对有律师所提出的巡防队员把有偷盗行为的拾荒女示众侵犯了拾荒女名誉权的说法难以认同。试想,法律如果连小偷的偷盗行为被公开,都要作为关乎小偷的名誉的权利来给予保护的话,那么法律事实上不就是保护了小偷的违法之举吗?这也绝对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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