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坦白从宽”错了吗?
自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从看押室墙上撤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换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新闻媒体发表了多篇批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文章。如果说“抗拒从严”有所不妥的话,那么“坦白从宽”也错了吗?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或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从宽”和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如果说“坦白从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也只是表述上的问题,谈不上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
批评者大都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法理依据,指责“坦白从宽”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其实,当事人选择沉默,并不一定对自己有利,选择自证其罪,也不一定对自己害。比如一个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他保持沉默,拒不认罪,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该判十年徒刑还得判十年。如果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他全部犯罪事实的时候,他选择坦白自首,那就可能从轻判为8年。如果再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则可能减轻判为五年。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保持沉默好,还是坦白自首好,是不言自明的。由此可见,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也告知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鼓励当事人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的罪行,更符合尊重人权和人性化执法的原则。
说“坦白从宽”是“有罪推定”,这实在牵强的很。被批准逮捕的人,是检察机关在掌握了一定证据后,认为有罪的人。检察机关讯问时,要求他们如实交代问题,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不论中国还是外国,皆是如此。至于是否有罪,最终要由法院判定。在法院宣判之前,既不应称他们为罪犯,也不宜宣称他们无罪。他们此时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
认为“坦白从宽”必然导致轻信口供,搞逼供信,这实在是“坦白从宽”不能承受之重。国家司法在实行“坦白从宽”的同时,也一直在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方针,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需要指出的是,不轻信口供,并不等于可以轻视口供,只是不能仅凭口供定案罢了。许多证据正是依据口供提供的线索,经过深挖细查取得的。如果没有口供作为线索,完全凭侦查取得证据,那办案的成本就会提高许多,办案的时间就会拖长许久,这无论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至于刑讯逼供,主要是由于“左”的影响和法制不健全,以及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加之不适当的限期破案等因素造成的。从墙上撤下“坦白从宽”,并不能解决逼供问题。
检察机关把“坦白从宽”撤下,换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许更符合法律规范。但笔者认为,应把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列入告知书中,因为这毕竟也是可供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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