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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陪酒喝出病应算工伤

2020-05-30 05:07作者:何向东

因公陪酒喝出病算不算工伤?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对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款后,给出答案:不算。因此有评论根据这个答案称,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因公陪酒不算工伤,对于一些不良世风及错误观念,是一次校正和廓清(南方都市报1月13、14日)。

其实,因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早已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明确的有这样的规定。所谓的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仅是那位记者对该条款的一种理解和认识,但是,这种理解和认识并不一定符合立法原意,并不能视为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对此,我也想谈一下我的看法。

所谓工伤,就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因公陪酒喝出病符合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作的条件。说到这里,应当先排除一个误区,即凡公款吃喝都是一种不正之风。其实,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那么,这部分必要的招待应酬就应当视为职工工作的一部分,招待应酬的时间和地点就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时“吃喝也是工作”这句话并不错。既然“吃喝”成了工作,那么因公陪酒“喝酒”喝出病来,就应当视为事故伤害,应当视为工伤。

那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又规定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如何理解呢?这里我想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因工作之外的“醉酒”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这种伤亡是由职工自身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的,与“公事”无关。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坚持”工作,出现了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如果不这样理解,还有一种情况就不好解释。我国是产酒大国,酒厂也是各地都有,那么在酒厂里我想一定会有“品酒师”,如果“品酒师”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醉酒”,或因为“品酒”而品出病来了,那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不是也不能算作工伤呢?那么这些和“酒”相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来保障呢?

有人认为,“吃喝”是一种庸俗的和低级趣味的人际交往方式,因此不能鼓励这种不正之风和不健康的风气,认定“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可以反对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代表了公众的意志。确实,相当多的情况下“吃喝”不仅是庸俗和低级的趣味,而且就是一种腐败。但是不能因为此,也要“株连”正常的和必要的因公招待和应酬,因为如果大家都认为凡“吃喝”都有问题,都是不正之风的话,那么似乎禁止所有的“公款吃喝”比“醉酒伤亡不算工伤”更能刹住“吃喝风”。所以,说用法规如此规定是“对于一些不良世风及错误观念的一次校正和廓清”,我想并不是法规的原意。

所以,我认为,醉酒导致的伤亡算不算工伤,关键要看醉酒的原因是否与“公事”有关,如果有关,就应当算作工伤,如果没有关系,那么就可以不算工伤。因此,回到“因公陪酒喝出病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上来,我的答案就是:应当算作工伤。当然,上面的看法也只是我的一已之见,因为我并没有司法解释权。与我一样,南方都市报的那位记者的解释也仅是个人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至于说,到底对该条款如何解释,那要由有司法解释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即使是广东的相关部门也是无权来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对不良世风的校正与廓清

附:《南方都市报》——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2004-01-13)

以案析法

陪领导喝酒喝出病算不算工伤?上下班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不日获得通过后将给这些争议画上杠杠。记者挑选出最常见的十个工伤界定疑问,一一对照《修订草案》为您分析判断。

案例一:上下班、出差被车撞伤

判断:算

依据: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司机违章肇事受伤

判断:不算

依据: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大。其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还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案例四: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为个体户干活受伤

判断:算

依据: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

案例六: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案例七: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例八: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案例九: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案例十: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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