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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马”谣言看知情权缺失

2020-05-30 05:07作者:陆高峰
  莎士比亚曾说:“谣言是一支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如果公众对于事件没有充分的知情权,而公众又迫切想了解事件的内幕,那么唯一剩下的渠道就是靠推测、猜疑和臆度了。这也就是为何“大道消息不畅,小道消息必然兴风作浪”的原因所在。在“宝马撞人案”中之所以谣言四起,主要原因还在于公众知情权缺失。而造成公众知情权缺失的首要原因又是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媒体知情权的缺席,也就是记者的合理采访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重视。

  知情权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记者库泊在上个世纪40年代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指公众享有的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这种观点提出不久,就在美国得到了新闻界和法律界的普遍接受。美国政府在1967年和1977年还专门出台了“情报自由法”和“政府公开法”规定除了少量属于保密的文件和会议可以不向公众开放,公民有权查阅政府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有权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讨论性质的会议,如果遭到拒绝,公众有权向法院起诉。这虽是针对公众,但其主要好处是为记者行使采访权提供了保障。

  宝马车撞人案的肇事车主到底是不是某个高官的儿媳妇,到底有没有其他背景,其实并不难弄清。但为何非要等到传言四起时,有关部门才要出来澄清事实呢?原因还是对公众知情权和记者采访权的漠视,这也与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明确保护有关。据媒体披露,当记者到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试图查阅肇事车主的户籍、家庭成员等资料时,这些部门不是拒而不见,就是以不便公开或记者无权查阅来百般搪塞。虽然这些资料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便随意公开,但当这些资料对于满足公众了解案情的正当要求有重要价值时,当事人个人的权利应该让位于公众的权利。

  然而这些对于公众了解案情有重要帮助却又对当事人并无太多损害的信息却迟迟不能公布,这就难免让公众猜测其中有些“猫腻”了。国外研究谣言生成与传播的学者认为,谣言的传播与谣言对传者的重要程度和谣言的模糊程度成正比,而与公众对谣言的批判鉴别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说,“公众愈认为重要的讯息,同时愈感到模棱不清的讯息,传布得愈广愈快;而公众的批判鉴别能力愈强,则这些讯息的传布量愈稀少。”像宝马肇事案这种对于公众了解其中是否有执法腐败的重要事件却迟迟没有公布有关内情,势必增加公众对事件的模糊度并影响公众的鉴别力。如此,谣言漫天,猜测四起,也就在所难免了。这也说明,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已经有必要尽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了。

 (作者系江苏南京师范大学02级新闻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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