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按检察官的调子唱歌?
2020-05-30 05:06作者:何向东
对于刑事案件,检察官以往只负责指控罪名、提供证据,对罪犯的量刑往往由法官最后一锤定音。而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去年7月试行“求刑权”,在121件案件中对151名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见。“求刑权”制度的实施,使公诉人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还可降低被告人的翻供率和上诉率。受到了法官、律师以及法律专家的肯定。(新华社杭州1月13日消息)
“求刑权”真如上面说到的那么好吗?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般只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有什么罪名,至于应对被告人判处什么刑罚,则不提出具体意见,最多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而北仑区的求刑权则是在公诉时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都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公诉人在公诉时会对被告人的刑期给法官开出具体的参照标准。那么这里面就有问题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监督权。试想,在法官裁决前,公诉人先给法官下一个具体意见,还称为“刑事审判监督”,法官会不会有压力?
当然,公诉人提出求刑请求后,会使被告人在量刑前的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但这里面也还是有一些具体的问题的,比如,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轻了,被告人显然只会向更轻的方向辩论,这也叫“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吗?
具体说到,试行“求刑权”制度以后,造成了案件上诉率低的结果,我觉得对此也应理智的分析。对于公诉人求的刑期如果“重”,法院判得“轻”,我想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公诉机关抗诉吗?我想应当是抗诉的。这种情况下,上诉率是低了,但是我想抗诉率该高了吧。如果公诉人求的刑“轻”,法院判的“重”,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话,好像不利于让被告人“服判息诉”。所以,我想上面的两种情况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的。所以,“求刑权”最好的结果应当是公诉人和法官的意见一致,这样就会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感觉,当然上诉率也会降低。也就是说,只有法官按照检察官定下的调子唱歌,才会取得双方所需的最佳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要受到严格程序的限制,而起诉到法院后定罪量刑应该是法官的权力。如果公诉机关的“求刑权”老是给法官的裁判定下框框,那么这样的“求刑权”是不是有检察官“抢”法官“饭碗”嫌疑呢?
不仅如此,我还觉得对于公诉机关来说,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当体现在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以行使抗诉的权利,而不是在这之前就搞什么“监督”;而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被告人上诉后得到的结果只会有利而不会不利,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上诉是不加刑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过分的强调降低上诉率,并不是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如果是基于对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恰恰是应当鼓励被告人上诉,这才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举。
所以,我对检察机关的这种“求刑权”并不看好。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求刑权”真如上面说到的那么好吗?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般只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有什么罪名,至于应对被告人判处什么刑罚,则不提出具体意见,最多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而北仑区的求刑权则是在公诉时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都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公诉人在公诉时会对被告人的刑期给法官开出具体的参照标准。那么这里面就有问题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监督权。试想,在法官裁决前,公诉人先给法官下一个具体意见,还称为“刑事审判监督”,法官会不会有压力?
当然,公诉人提出求刑请求后,会使被告人在量刑前的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但这里面也还是有一些具体的问题的,比如,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轻了,被告人显然只会向更轻的方向辩论,这也叫“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吗?
具体说到,试行“求刑权”制度以后,造成了案件上诉率低的结果,我觉得对此也应理智的分析。对于公诉人求的刑期如果“重”,法院判得“轻”,我想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公诉机关抗诉吗?我想应当是抗诉的。这种情况下,上诉率是低了,但是我想抗诉率该高了吧。如果公诉人求的刑“轻”,法院判的“重”,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话,好像不利于让被告人“服判息诉”。所以,我想上面的两种情况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的。所以,“求刑权”最好的结果应当是公诉人和法官的意见一致,这样就会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感觉,当然上诉率也会降低。也就是说,只有法官按照检察官定下的调子唱歌,才会取得双方所需的最佳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要受到严格程序的限制,而起诉到法院后定罪量刑应该是法官的权力。如果公诉机关的“求刑权”老是给法官的裁判定下框框,那么这样的“求刑权”是不是有检察官“抢”法官“饭碗”嫌疑呢?
不仅如此,我还觉得对于公诉机关来说,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当体现在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以行使抗诉的权利,而不是在这之前就搞什么“监督”;而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被告人上诉后得到的结果只会有利而不会不利,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上诉是不加刑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过分的强调降低上诉率,并不是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如果是基于对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恰恰是应当鼓励被告人上诉,这才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举。
所以,我对检察机关的这种“求刑权”并不看好。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