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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创造性”批捕小偷

2020-05-30 04:57作者:何向东
  据报载,一名小偷入室盗窃惊醒了主人,遂将偷到手的手机扔了,后小偷被抓获。因盗窃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小偷可能逃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成都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地适用《刑法》,以涉嫌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罪将其批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像新闻中的这类盗窃案,往往因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而不能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惩治。成都锦江区检察院的此番用意无疑也是为了给群众带来更多的保障。虽然如此,我认为,成都锦江区检察院的这种“创造性”批捕小偷却是违法而又可怕的。

  首先,这种“创造性”批捕小偷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有专家认为本着维护社会安定的立法原意,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地适用《刑法》值得肯定。从学理上解释,入室盗窃本身即含有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构成,当盗窃罪不足以构成时,将此析解出来单独认定,于理于法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专家似乎忘了,我国刑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于本案中的小偷行为来说,既然不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那么其就不应被追究责任。而成都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以他罪批捕,其行为就是违法。

  其次,成都锦江区检察院无权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有人认为,入室盗窃本身即含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不管我们怎么认为,但是这种认识终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所以,对于小偷入宅盗窃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对此,作为学者、个人或成都锦江区检察院都是无权进行解释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成都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的对小偷批捕,就属于“无法可依”,是错误滥用公权行为。

  再次,成都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批捕小偷的根源在于其对打击犯罪的认识偏颇。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任务应当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在打击犯罪中,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履行惩罚犯罪分子的职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确保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而成都锦江区检察院“创造性”批捕小偷的做法,事实上仅仅是强调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视了对无罪人的保护。因此,其“创造性”批捕小偷行为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对打击犯罪的理解是偏颇的。这种“重惩罚轻保护”思想,在司法机关中并不少见,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虽然目前公众对小偷要求处以重典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应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随意的“创造性”扩大对小偷打击追究的范围,否则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果将是可怕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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