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莫走入误区
2020-05-30 04:56作者:杨建勇
2003年被中国司法界称为“人性化执法年”,有关“人性化执法”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许多人对此击节称善。执法以人为本,无疑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人性化”本身是一个容易让人认识模糊的概念。“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是什么,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如何去完善,如果没有清晰的理论去指导执法者,“人性化执法”很容易走入误区。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各地的“人性化执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关文件予以重申的人性化执法。如某市公安机关出台的《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二十条举措》规定,执行中要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禁止没收必须的生活用品及用具,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训斥、体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上述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中均有规定。
第二类是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人性化执法”。例如,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打破常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许多行政机关推出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这些做法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符合现代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类是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引起争议的“人性化执法”。如某地看守所为死刑犯程某和同案犯马某提供了一次令两罪犯“感激不已”的会面,而这两个罪犯系为了达到长期骈居目的,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马某的丈夫(程某之兄)。这种“人性化执法”,除了让死者又一次蒙羞之外,实在弄不明白“人性化”体现在何处。
第四类是与法律相悖的“人性化执法”。如一些地方出台的“首次违法不罚”制,规定对非故意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首次不罚,提出告知,教育警示。对于违法行为,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法则不能处罚,“首次违法不罚”制没有适用的余地。如果不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执法机关依据“首次不罚”制不予处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在实践中,由于“首次违法不罚”,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有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由此看来,“首次违法不罚”制与法律完全是相悖的。
从人性化执法现状来看,大多数执法者并不明了其内涵,以为温情脉脉、有人情味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使人性化执法步入误区。例如,某地公安机关在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时,还要加上护垫以体现人性化。其实,与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相比,这点温情又算得了什么?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局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各地的“人性化执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关文件予以重申的人性化执法。如某市公安机关出台的《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二十条举措》规定,执行中要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禁止没收必须的生活用品及用具,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训斥、体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上述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中均有规定。
第二类是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人性化执法”。例如,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打破常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许多行政机关推出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这些做法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符合现代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类是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引起争议的“人性化执法”。如某地看守所为死刑犯程某和同案犯马某提供了一次令两罪犯“感激不已”的会面,而这两个罪犯系为了达到长期骈居目的,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马某的丈夫(程某之兄)。这种“人性化执法”,除了让死者又一次蒙羞之外,实在弄不明白“人性化”体现在何处。
第四类是与法律相悖的“人性化执法”。如一些地方出台的“首次违法不罚”制,规定对非故意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首次不罚,提出告知,教育警示。对于违法行为,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法则不能处罚,“首次违法不罚”制没有适用的余地。如果不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执法机关依据“首次不罚”制不予处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在实践中,由于“首次违法不罚”,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有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由此看来,“首次违法不罚”制与法律完全是相悖的。
从人性化执法现状来看,大多数执法者并不明了其内涵,以为温情脉脉、有人情味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使人性化执法步入误区。例如,某地公安机关在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时,还要加上护垫以体现人性化。其实,与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相比,这点温情又算得了什么?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