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服判率”体现人文关怀
2020-05-30 04:53作者:陈荣
北京市法院系统“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的做法一提出,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议论,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体现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和全新的审判理念。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首先体现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对于法官而言,法律的价值不仅要得到维护,也要及时向当事人宣示,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法律的价值。法官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优秀的法官断案都应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断之以法,是讲理讲情讲法的统一。法官既要适用法律,又要宣传和传播法律。如果出现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内容,甚至出现对法律的误解的情况,优秀的法官就要首先从自身工作上找原因,有责任、有义务在审判的全过程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使当事人了解、理解法律,并从具体案件中受到法治教育。我想这就是北京市法院“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的基本价值取向。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还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审判理念——追求司法权行使的完美。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官而言,审判案件既要做到司法公正,还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这看似有些苛刻。细细思考,这种要求浸透着追求司法权完美的理念。这种理念就是要求法官行使司法权,要追求依法断案的原则性与审判技巧、审判艺术灵活性的统一。法官在对复杂案件作出适用法律的判断时,要有一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断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笔者以为,法官断案有了这种理念和关注,法官就会把司法裁判的过程作为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和平复矛盾的过程;有了这种理念和关注,法官断案的全过程就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理性地对待审判的结果。法官如此审慎负责地行使司法权,审判结果赢得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并不否认当事人是否服判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具体的个案而言,当事人不服判与司法公正无必然联系。但考核法官一年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服判率,对检验法官的工作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的理论支点,就是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的前提;司法公正符合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进行诉讼而遭受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提出的证据,并且又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由此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审判的过程越公正、完美,审判的结果就越公正、完美,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的概率也就越高。这种要求的现实合理性,一是当事人服判情况是法官与法官、法院与法院之间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动态的比较指标,北京市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服判率给出一个具体的指标。二是这种要求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官审判案件水平的提高,实现司法权的完美行使。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首先体现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对于法官而言,法律的价值不仅要得到维护,也要及时向当事人宣示,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法律的价值。法官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优秀的法官断案都应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断之以法,是讲理讲情讲法的统一。法官既要适用法律,又要宣传和传播法律。如果出现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内容,甚至出现对法律的误解的情况,优秀的法官就要首先从自身工作上找原因,有责任、有义务在审判的全过程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使当事人了解、理解法律,并从具体案件中受到法治教育。我想这就是北京市法院“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的基本价值取向。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还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审判理念——追求司法权行使的完美。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官而言,审判案件既要做到司法公正,还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这看似有些苛刻。细细思考,这种要求浸透着追求司法权完美的理念。这种理念就是要求法官行使司法权,要追求依法断案的原则性与审判技巧、审判艺术灵活性的统一。法官在对复杂案件作出适用法律的判断时,要有一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断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笔者以为,法官断案有了这种理念和关注,法官就会把司法裁判的过程作为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和平复矛盾的过程;有了这种理念和关注,法官断案的全过程就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理性地对待审判的结果。法官如此审慎负责地行使司法权,审判结果赢得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把当事人服判情况纳入评先指标”,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并不否认当事人是否服判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具体的个案而言,当事人不服判与司法公正无必然联系。但考核法官一年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服判率,对检验法官的工作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的理论支点,就是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的前提;司法公正符合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进行诉讼而遭受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提出的证据,并且又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由此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审判的过程越公正、完美,审判的结果就越公正、完美,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的概率也就越高。这种要求的现实合理性,一是当事人服判情况是法官与法官、法院与法院之间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动态的比较指标,北京市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服判率给出一个具体的指标。二是这种要求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官审判案件水平的提高,实现司法权的完美行使。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