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马家爵案的“媒体审判”
2020-05-30 04:52作者:彭兴庭
据报道,湖南某电视台的新闻演绎类节目《新闻故事会》,已经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权威信息,对马加爵一案进行了全程模拟拍摄。而与此同时,学者朱大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批评现在的媒体对马家爵案件报道的娱乐化趋势,马加爵事件从表面上似乎变成了公众的一场狂欢。但是,媒体本身就有娱乐的功能,这一点无可厚非。所担心的是媒体偏离娱乐的心态,通过“媒体审判”,越俎代疱,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甚至带有主观色彩地“预审”。
现在看来,这种忧虑并不是空穴来风。从对马家爵案的报道中,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发现这样的表述:“马加爵写下绝命书”、“马家爵的终点站”、“马加爵会被处以极刑”、“屠夫”、“恶魔”等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权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只有法院的判决书。而现在的这些报道,显然在有意无意地暗示马将会被判死刑。这就是说,媒体不但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了,而且连量刑也拟好了,那么法院的审判岂不多余?当司法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无从实现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从何谈起?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都假定无罪。而媒体这种胡乱定罪的行为,不仅仅是一般的媒体侵权报道。马家爵现在并不是犯罪分子,除了因为羁押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外,他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马家爵案中,“信息公开”是许多人认为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以为,在没有进行公开审判之前,不宜公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采访报道的画面,更不能随意将还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权威信息”进行整合,拍摄电视节目。公检机关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应该慎重披露。某电视台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后不后悔”、“为什么要这样做”等词句,我以为这就有越权“预审”之嫌。这样“先入为主”的后果,强化了观众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即犯罪者的心态。
舆论对人们的心理、思想和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历史上由于舆论压力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在中国司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有人说,“媒体杀人”,这在我国一点也不夸张。在英国这样一个司法比较独立的国家,他们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即使评价是诚实的,但如果在法庭审理前说出了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指出:“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湖南某电视台关于马加爵案的所制作的节目,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被抛到了一边,媒体为了迎合观众而漠视法律与人权,我们还有司法公正,还有法治吗?当媒体试图用感性的情绪化的“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的理性的审判,这将法院的审判权置于什么地位?“媒体审判”是没有存在理由的,在必要时我们应当采取措施,理顺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现在看来,这种忧虑并不是空穴来风。从对马家爵案的报道中,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发现这样的表述:“马加爵写下绝命书”、“马家爵的终点站”、“马加爵会被处以极刑”、“屠夫”、“恶魔”等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权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只有法院的判决书。而现在的这些报道,显然在有意无意地暗示马将会被判死刑。这就是说,媒体不但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了,而且连量刑也拟好了,那么法院的审判岂不多余?当司法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无从实现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从何谈起?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都假定无罪。而媒体这种胡乱定罪的行为,不仅仅是一般的媒体侵权报道。马家爵现在并不是犯罪分子,除了因为羁押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外,他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马家爵案中,“信息公开”是许多人认为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以为,在没有进行公开审判之前,不宜公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采访报道的画面,更不能随意将还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权威信息”进行整合,拍摄电视节目。公检机关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应该慎重披露。某电视台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后不后悔”、“为什么要这样做”等词句,我以为这就有越权“预审”之嫌。这样“先入为主”的后果,强化了观众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即犯罪者的心态。
舆论对人们的心理、思想和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历史上由于舆论压力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在中国司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有人说,“媒体杀人”,这在我国一点也不夸张。在英国这样一个司法比较独立的国家,他们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即使评价是诚实的,但如果在法庭审理前说出了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指出:“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湖南某电视台关于马加爵案的所制作的节目,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被抛到了一边,媒体为了迎合观众而漠视法律与人权,我们还有司法公正,还有法治吗?当媒体试图用感性的情绪化的“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的理性的审判,这将法院的审判权置于什么地位?“媒体审判”是没有存在理由的,在必要时我们应当采取措施,理顺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