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可以赚“死人”的钱?
据报道,目前一些地方殡葬业仍由民政部门主管经营,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困难重重。河北省邯郸县一家民营企业在河北省邯郸县修建殡仪馆虽被民政局认可,但建成营业后却被省、市民政部门叫停,其理由十分简单:民营资本介入殡葬业不受国家法律政策保护。
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的规律;谁也避免不了死亡。火化作为国家实行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殡仪馆就成了除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之外的绝大多数人必经的最后一站,殡葬业成为一项每年具有60多亿元的巨大市场。既然有市场、有利润,自然就会成为投资者青睐的项目。殡葬业作为一项涉及到国家的特殊政策,殡葬业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标准;但作为国家政策执行者的民政部门,其应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呢?
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同时反垄断已经成为保护市场的合理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规则,受到法律的保护。涉及到国家政策的市场,其与一般的投资项目应当有所区别,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投资者只有得到国家的许可之后方能进入市场;但从一般的市场属性而言,任何行业同样不应当被某些部门或者投资者所垄断,以保护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投资项目的权利。因此,一方面,殡葬市场作为一项涉及到国家政策的行业,投资者应当具备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之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但另一方面,殡葬市场同样具有一般的市场属性,即不能够以任何理由与借口由某些部门或者投资者所垄断。作为国家管理殡葬管理者的民政部门,其有责任对于投资者是否具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有权决定是否准予投资者进入市场以及进入市场之后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但此项权力仅仅限于对市场的管理而不能因自己成为市场的经营者而垄断此项行业,同时不能成为垄断经营的保护伞。对于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投资者符合了条件之后应当准许进入市场并保护其依法经营的权利。尤其是,河北省邯郸县的民营企业已经获得了县民政部门的认可而进入市场,其依法经营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这已经影响到了到国家与政府的信用,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同样适用于希望投资于殡葬业的市场主体,无疑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投资殡葬业带来了曙光。
殡葬业由民政部门主导经营所形成的垄断,同其他垄断行业一样,由于价格过高以及乱收费,严重侵犯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韩非子·备内》说:“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矢死也。非舆论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殡葬作为一项依靠死人发财的行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作为社会的民事主体,其投资殡葬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其为了自己的盈利而可以不顾及死者亲属的悲痛心情,甚至于为了多盈利而盼望多死人。按照韩非子的观点,这仅仅系商人的本性而已,无关乎商人的道德问题。国家应当鼓励殡葬行业的竞争,通过竞争使得殡葬费用降低到合理的标准。民政部门作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责的一个部门,其行为代表着国家的形象,绝不能不顾死者亲属的悲痛心情而在殡葬经营之中获得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谁都可以赚死人的钱,惟独国家行政职能机构不可以!但在事实上,由于民政部门的垄断性经营,已经在一些地方使得“死不起人”与“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同时列为“三难”问题了。笔者认为,民政部门在管理殡葬行业时,如果让人产生了“用死人生财”这样的合理怀疑后,国家行政职能机关的形象恐怕会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