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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为谁而为?

2020-05-30 03:54作者:何向东

最近,两则新闻引起人们对见义勇为的思考。一则是,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近日在安徽芜湖的法院判决了,安徽芜湖教师谢小云为扑救邻居家火灾不幸身亡,妻女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一审获胜诉。但是,有人提出:“如果英雄的损失要由受益者承担,那得到救助的假如是贫穷者、孤寡老人、孤儿咋办?”那不是“英雄白流血了吗?”另一则是,3月23日深夜,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的楼道里,为保护女友在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那么,阿芒的为救女友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这又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按照安徽法院的判决,阿芒救女友而亡,那么他的女友无疑也属于“受益人”。如果阿芒的亲属向其女友提出经济补偿,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可是阿芒的女友如果也算“亲属”的话,她的悲伤又该由谁来补偿呢?所以,上面两则消息反映出的还真是问题!我觉得,要想解决上面的问题,我们就要搞清见义勇为,到底是为谁而为?

法律已经把见义勇为的被救助人定为“受益人”,这没有问题,让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也合情合理合法。问题是见义勇为行为仅仅是为了使被救助人获益吗?其实不然。从民法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此行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

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下以上两则消息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到底是为谁而为?也就是说谁应当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对于救火来说,当失火时,该由谁来救呢?首先是那个谢小云的邻居,其次,消防部门也是有责任和义务救火的。那么没有义务的谢小云也来救火了,他是帮谁的忙呢?仅仅是帮邻居的忙吗?再看阿芒勇斗歹徒一事。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那么,该由谁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呢?我想一方面是公民个人,另一方面是国家。从法律上来说,即使歹徒是对阿芒本人实施不法侵害,阿芒也没有同歹徒作斗争的义务(因为保护自己不一定是要同歹徒作斗争),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应当是有关国家职能部门的事情。那么,阿芒为救女友而同歹徒作斗争了,他的行为是在替谁履行义务呢?再举一个简单例子可能更有利于理解。比如歹徒绑架了一个人,那么谁有义务来从歹徒手中救这个人呢?难道是这个人的亲属吗?显然不是。如果一个警察为从歹徒手中救自己的亲人牺牲算殉职的话,阿芒的行为为什么不能算见义勇为呢?抛开法律不讲,见义勇为最起码还是一种美德,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这点上看,谁又是受益者呢?所以,见义勇为并不只是为某个人而为,这种行为同时还是为国家和社会而为,国家和社会同样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

搞清了见义勇为是为谁而为,再回过头来看前面的问题。这些年来,因为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补偿而使见义勇为者本人或亲属“流泪”的事情并不少见,当我们的指责一致指向被救助者时,我们是否想过,对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形成,谁还应承担责任呢?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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