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首次不罚”遭质疑
就市场关系来讲,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于对立关系的不平衡的利益主体:经营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存在通过价格欺诈牟利的冲动;消费者追求的是物品质价比的最优化,但更有可能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政府职能部门的存在,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其实质就是一种价格信息掌握的不平衡,因此,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得从信息的透明着手,政府要求商家明码标价否则罚款就是这样的一种策略:消费者必是满心欢喜,经营者存在的天生敌意却不能和政府对抗,这样就在经营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平衡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对不明码标价的行为“首次不罚”事实上是对新的平衡关系的改变。对消费者来讲,政府的这一举措相当于对不法行为的让步,相应的也是对自己利益潜在的伤害,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杭州市物价局的新举措会遭到市民,也即是消费者的质疑甚至是反对。而就经营者来讲,政府执法策略的转变,是对不明码标价存在复杂原因的一种认可(比如还没来得及或者是忙中出错),因此是合理的。
因此,就政府部门来讲,出台如此措施的理由是充分的:政府不只是消费者的政府,也是经营者的政府,因此在考虑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得考虑如何培育健康发展的市场,而以前那种以罚代管的思路无疑是有问题的。然而这样的解释未必是消费者所能接受的,也未必是经营者所能理解的。作为政府,应如何作出更为有说服力的交代?
首先一点,政府在出台新的措施之前,就应该广泛征求民意。一项得不到广泛支持的措施,很难想象能够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是,虽然在表面上取得了效果,但与此同时失去的东西会更多,比如公民的信任。其次,“首次不罚”是对“见了就罚”的一种改变。“见了就罚”就是合理的吗?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说的是“可以并处”,但不是“一定并处”,也就是说,一定要罚款的说法并不准确(没收违法所得不是罚款)。因此,“首次不罚”但责令改正,同样符合法律规定。不容否认的一点是,政府部门应该反思一下以往的简单的执法方式。再次,处罚不是目的,培育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才是政府得以存在的理由。因此,应采取哪种治理方式,关键还得看效果。如果人性化的治理更能得到经营者的配合,那就是合理的,而那种设立罚款指标的思路本来就该杜绝。
(作者系山东商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