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冷漠者付出代价
2020-05-30 03:34作者:何向东
据报道,从四川泸州到宜宾打工的朱喜生23日在宜宾乘公交时,遇到小偷对其行窃,朱喜生发觉后即对小偷进行怒斥,后遭到小偷的报复,结果一车乘客装聋作哑见死不救,而让歹徒打伤人后跑掉。被送到医院的朱喜生愤慨地说:“我一人斗两个歹徒,哪怕是有人站出来吼一声,歹徒也没有那么猖狂且跑不掉!”
类似朱喜生的遭遇,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朱喜生的愤怒我们也不止一次感受过。每当这种事情发生,当时在场的群众往往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我认为,在场的群众冷漠也好,见死不救也好,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的道德都达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境界,对他们过多指责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对朱喜生被刺伤来说,且不说群众是否可以冷漠,但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是不应当冷漠的。因为在法律上来说,他们负有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朱喜平乘上公交车,并购买车票,因此朱喜平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公交公司而言,其有义务将朱喜生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朱喜生在车上遇到小偷,他对小偷进行了警告,他的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当小偷对朱喜生报复时,小偷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乘客的生命安全时,司机和售票员作为公交公司的职工,其应当出面对乘客进行保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面对持械的歹徒时,歹徒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准军事行为”,要求司机或售票员面对持械的歹徒,冒着生命的危险而与之搏斗,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也不是说,因为歹徒的行为是“准军事行为”,司机和售票员就可以对歹徒的行凶行为用冷漠视之的不作为方式对待。像朱喜平被歹徒报复,司机和售票员最起码还有用言语制止或报警、帮助追歹徒等积极行为可以实施。如果司机和售票员实施了上述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同歹徒斗争,即使是歹徒最终逃脱,但从法律上来说,公交公司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在朱喜生被伤害过程中,车上的“司机、乘务员”都“装聋作哑”,而且歹徒逃脱后,一名售票员竟反而对朱喜平劝说:“没有摸着包就算了,不要和他们闹。”显然从整个过程来看,司机和售票员就没有尽一点保护乘客安全的责任,那么,公交公司就应当对朱喜平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每当类似朱喜生的遭遇发生后,我们光停留在对在场群众的道德的指责上,并不能杜绝这类事情再次发生。而只有在法律上分清责任,对负有保护乘客财产和人身安全义务的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追究,让不该冷漠的人为冷漠付出代价,使公交员工切实意识到保护乘客的安全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我想今后乘客再遇到朱喜生这样的事情,歹徒才不会如此猖狂。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似朱喜生的遭遇,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朱喜生的愤怒我们也不止一次感受过。每当这种事情发生,当时在场的群众往往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我认为,在场的群众冷漠也好,见死不救也好,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的道德都达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境界,对他们过多指责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对朱喜生被刺伤来说,且不说群众是否可以冷漠,但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是不应当冷漠的。因为在法律上来说,他们负有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朱喜平乘上公交车,并购买车票,因此朱喜平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公交公司而言,其有义务将朱喜生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朱喜生在车上遇到小偷,他对小偷进行了警告,他的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当小偷对朱喜生报复时,小偷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乘客的生命安全时,司机和售票员作为公交公司的职工,其应当出面对乘客进行保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面对持械的歹徒时,歹徒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准军事行为”,要求司机或售票员面对持械的歹徒,冒着生命的危险而与之搏斗,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也不是说,因为歹徒的行为是“准军事行为”,司机和售票员就可以对歹徒的行凶行为用冷漠视之的不作为方式对待。像朱喜平被歹徒报复,司机和售票员最起码还有用言语制止或报警、帮助追歹徒等积极行为可以实施。如果司机和售票员实施了上述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同歹徒斗争,即使是歹徒最终逃脱,但从法律上来说,公交公司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在朱喜生被伤害过程中,车上的“司机、乘务员”都“装聋作哑”,而且歹徒逃脱后,一名售票员竟反而对朱喜平劝说:“没有摸着包就算了,不要和他们闹。”显然从整个过程来看,司机和售票员就没有尽一点保护乘客安全的责任,那么,公交公司就应当对朱喜平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每当类似朱喜生的遭遇发生后,我们光停留在对在场群众的道德的指责上,并不能杜绝这类事情再次发生。而只有在法律上分清责任,对负有保护乘客财产和人身安全义务的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追究,让不该冷漠的人为冷漠付出代价,使公交员工切实意识到保护乘客的安全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我想今后乘客再遇到朱喜生这样的事情,歹徒才不会如此猖狂。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