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的“禁令”
2020-05-30 03:31作者:奚旭初
据报载,湖南省益阳市资阳、赫山两个区的教育局相继出台了治理教育“三乱”的“八个严禁”。这“八个严禁”,除了“严禁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发资料”,“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第六个竟然是“严禁奸污猥亵女生”。
一个部门,为规范内部员工的行为,根据其职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制定出若干规定,让员工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制定规定的时候,首先要有一个尺度,明确自己的权限范围。一个部门的禁令,所针对的只能是“错”,而不能是“罪”,前者属于职业道德的层面,后者则是法律的范畴。“错”可以用行政手段处罚,是部门的权力;“罪”则必须由法律来制裁,是国家的权力。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比如“奸污猥亵女生”,是犯罪行为,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又怎么要由教育部门来“严禁”?依此类推,岂不连“严禁杀人放火”也要列入禁令!这不但是名不正言不顺,更容易让人产生联想,莫非“奸污猥亵女生”在益阳教育部门的眼中,只不过是一种“错”?
同样荒唐的是,禁令还规定,对违禁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这些“处理”之中最重的也不过是“下岗”。人们不仅要问,“奸污猥亵女生”之后,一个“下岗”就能了断吗?
然而这种匪夷所思的禁令,竟然出自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岂不更是咄咄怪事!
作者单位:江苏常熟市枫泾路10号常熟日报
一个部门,为规范内部员工的行为,根据其职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制定出若干规定,让员工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制定规定的时候,首先要有一个尺度,明确自己的权限范围。一个部门的禁令,所针对的只能是“错”,而不能是“罪”,前者属于职业道德的层面,后者则是法律的范畴。“错”可以用行政手段处罚,是部门的权力;“罪”则必须由法律来制裁,是国家的权力。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比如“奸污猥亵女生”,是犯罪行为,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又怎么要由教育部门来“严禁”?依此类推,岂不连“严禁杀人放火”也要列入禁令!这不但是名不正言不顺,更容易让人产生联想,莫非“奸污猥亵女生”在益阳教育部门的眼中,只不过是一种“错”?
同样荒唐的是,禁令还规定,对违禁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这些“处理”之中最重的也不过是“下岗”。人们不仅要问,“奸污猥亵女生”之后,一个“下岗”就能了断吗?
然而这种匪夷所思的禁令,竟然出自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岂不更是咄咄怪事!
作者单位:江苏常熟市枫泾路10号常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