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正文

尴尬诉讼引出的话题

2020-05-30 02:56作者:张卉

近日,在法院网上看到一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将该所一位律师告上法庭的新闻。对簿公堂,孰是孰非,虽有公断,但不管是律师侵犯律师事务所权益,还是律师事务所侵犯律师权益,让业外人士怎么看,都会感觉有点不可思议。而对于律师业界人士而言,这实在是一场尴尬诉讼

诉讼往往是经济利益失衡造成的。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打官司这则新闻所述情况看,诉讼原因也不外于此。其尴尬之处在于,在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支付律师工资,一旦律师作为承办人代理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损失,律师事务所却会向律师追讨。其中隐含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关系失衡这一深层次的问题。

外界看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律师法及其相关的规定也表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应该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劳资关系。但事实上,除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因实施公司化管理而使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符合规定之外,多数地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这是律师业界公开的秘密。

这种与规定脱节的现实体制对于律师事务所有两方面好处。一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事务所既不需因雇用律师而支出工资,为律师承担保险、办公等相关必需之费用,也不需为管理律师付出人力物力财力,更不需为律师发展提供在职培训;二是,事务所按约定向律师收取一定管理费,一旦律师有案件,按规定,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此时,事务所还可按约定的比例对收入的代理费予以分成。事务所需向律师提供的,仅是律师执业所必须依赖的律师事务所牌照及相关手续,因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可以说,这种体制对于律师事务所,仅从经济利益上讲,似乎没有弊端,但由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与发展方向,因此,必然会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而这种体制对于律师个人来说,利弊掺半。利在于律师很自由,时间随己掌控,不必担心考勤考核;弊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如果律师没有案源或案源不好,他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障。这种状况下生存的律师,朝不保夕,希望他将心思放在当事人利益上,实在超乎想象;另一方面,如果律师案源好,他极可能认为律师事务所提取的部分属“苛捐杂税”,他甚至可能会选择违规的案外收费。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这种较常见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必然导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间经济利益失衡。这种失衡注定将令律师以尴尬的诉讼形式或令律师事务所“困惑”的律师讨薪的劳动争议仲裁形式爆发出来。

我认为,为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非常必要。律师、律师事务所都应该把眼光看远一点。有关部门也要有实际举措来解决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做出律师行业的破冰之举。否则,这种尴尬的诉讼不仅不会销声匿迹,只会越来越多。

(作者来自四川成都赛格律师事务所)

有话直说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