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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的意义

2020-05-30 02:47作者:奚旭初

北京市一项名为“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的草案通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遭到8位普通市民的强烈质疑。北京市政府在认真论证后认为,市民所提意见中肯、合理,并据此撤销了这项由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动议

无论是北京市通过网站公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还是普通市民对草案提出质疑,或者是北京市政府经过论证,最后撤销这项立法动议,九九归一都凸显出这样一个事实: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今天政治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法规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而科学、完备的立法程序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为保障广大人民参与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贯彻了立法中的群众路线。立法走群众路线,是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也是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北京8位普通市民否掉一项立法动议 ,既是“开门立法”的一个体现,又是“开门立法”的一个成果。

此事的另一个意义,是明白无疑地告诉我们,人民群众不仅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和责任,而且也有参予立法的能力和水平。看一看北京8位市民质疑的理由,就能明白此言不虚。这些市民认为,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依法行政的准绳是市场而非地域,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企业,都应该受到平等的监管和保护。出台专门针对外地企业的规章有歧视之嫌。他们还提醒政府保护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看看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本地企业是否严格按合同与外地施工企业进行结算,外地施工人员是否如期领到工钱,这比专门制订针对外地企业的强制性规章更有意义。这样的真知灼见,确实令人赞叹和信服。一滴水映出太阳的光辉,从北京这个新闻中,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阔前景。

(作者来自江苏常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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