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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破案缘于“偶然”的悲哀

2020-05-30 02:38作者:陈西湖

原安徽省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处长兼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西才,在任职期间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个人贪污公款570余万元,同时还有不明家庭财产约3000多万元。其贪污数额之大、不明财产之巨,成为安徽历史上查处腐败案件的“第一”。尽管尹西才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此严重,且踪迹明显,但是,此案不论是发案还是破案都缘于一些“偶然”的线索

根据媒体报道,尹西才此严重而明显犯罪行为,并非审计监察或纪检监督发现,而是因为一封举报信才“偶然”暴露而出的。尹西才的犯罪时间跨度不大,短短3年时间就非法所得巨额财产,却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我以为,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相关部门存在监督缺位行为;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结党营私,进行“扎堆腐败”。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系统的行政监督体系,而且在各个行业领域中,同样建立起相关的监督体系。比如,在企业经济运行方面,就有较为完备的财务监督体系,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审计以及财务的具体支出流向,都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监督。问题是现实中,一些大案要案得以发生,并非缘于监督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而是由于一些执行部门不力造成的。以尹西才为例,他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设立A、B、C三类账。而这样的三类账,为何年年审计都能得以通过呢?如此大笔资金流失,参与者众多,他身边的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干部就看不出一点蛛丝马迹?无疑,就是因为监督执行存在极大的漏洞,这也说明,有关部门可能存在渎职行为。

当然,尹西才的犯罪行为能逃脱监督者的眼睛,也与其犯罪方式有关。根据报道,尹西才敛财、贪污,都绕不过财务人员。他的每一笔“收入”,都是通过财务人员办理的。按会计法,财务人员对领导的不合理财务行为,有监督、向上级反映或拒绝办理的权利。但由于尹西才有权力决定财务人员的升迁、收入,有能力施恩加惠,时间一长,财务人员要么成了“自己人”,要么被挤走。这说明,像尹西才这样的腐败分子,善于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力,把身边的人拉下水,形成互补的权力资源。这样,他们就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下,互壮声势,形成攻守同盟。这种“扎堆腐败”的行为,容易形成权力的“黑网”,使他们的腐败行为被盖着、捂着,甚至可以通过种种诸如做账的方法来摆平。

由此可见,巨贪发案于“偶然”,破案关键之处也缘于“偶然”,这是一种悲哀。针对种种监督执行不力行为,必须追究相关部门的失职责任,在各个部门领域中,切实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而针对“扎堆腐败”现象,相关部门必须破除一些看不见的腐败势力阻挠,拧成一股绳,各个击破,摧毁各种腐败者的同盟势力。

(作者来自江苏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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