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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定错了,还是报道错了?

2020-05-30 02:25作者:何向东

据报道,日前,四川省交警总队制定的《四川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各地。《意见》对行人的1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人们对该法格外关注,所以这则消息也被许多媒体进行了转载。报道中列举了行人12项违法行为,我看后觉得其中把两种行为说成是违法行为,似乎有问题。由于不能看到四川《意见》的原文,因此想提出来期望能得到澄清。

这两种被规定为违法的行为是:一、在人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二、在非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其中第一种行为,我觉得本来就不应当是违法行为。因为,我觉得一个人在人行道上停留、坐卧、嬉闹对道路交通安全并无影响,特别是一个人难道在人行道上停留一会儿都不可以吗?而在国务院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则是规定:行人不得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四川的《意见》中的“人行道”也应当与国务院规定的“车行道”相一致。对此,不知道是四川的《意见》中本来就是“人行道”呢,还是媒体把《意见》中的“车行道”报道成“人行道”了?

对于第二种行为,在非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道(包括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等)”加“机动车道”等于“道路”的话,那么该条规定我想也是有问题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这样的规定。根据前面的假设,就可以推出在“道路上不能拦乘机动车”的结论。这里就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比如想“打的”的话,显然是不能在“道路上”拦乘了,那么“打的”可以在哪里拦乘呢?本着四川的《意见》不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冲突的原则,我想四川《意见》的规定中是不是“非机动车道”也应该为“机动车道”呢?还是《意见》本来规定的就是“机动车道”,在报道时被媒体误为“非机动车道”了?

对于上面的两个问题,如果是四川的《意见》本身规定的有问题,我希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并澄清,以免造成执法中的偏差。而对于媒体而言,很多媒体在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时,为了让读者更好的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都会及时地把法律法规的内容向读者进行介绍,这对帮助人们理解新的法律法规无疑会有很大的好处,对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也会有促进作用。但是,媒体在向公众介绍解释法律法规内容时一定要慎重,决不能想当然。像上面的问题如果是出在媒体身上,这样的报道实际上就成了对公众的误导,其后果是可怕的,应当引起媒体的充分重视。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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