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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衡离不开律师的自律

2020-05-30 02:13作者:杨涛

5月2日上午,以帮助制造伪证罪获刑2年的张建中律师刑满释放出狱。该报道用的是《律师张建中刑满出狱》作标题,其实,准确地说,张建中不能再称呼为律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而且按照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除过失犯罪的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也不可能再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张建中除非经过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推翻法院对其的有罪判决,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具有律师身份了。

张建中原为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北京知名律师。他曾代理过的著名案件有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还有被评为1996年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案的张杰庭诉日本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等。然而在1998年6月,张建中担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的辩护律师时,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帮助制造伪证,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建中就此结束了其辉煌的律师生涯,离开其钟爱的律师行业,甚为可惜。

无庸讳言,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执业环境不佳。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权力与权利并不平衡,作为控方的检察官拥有比辩方大得多的权力,刑法也专门设置了针对律师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罪名,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掣肘;另一方面,我们国家也没有建立律师执业中有关正当言论与行为豁免的制度,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执业面临巨大风险。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取消“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罪名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们也对在刑事诉讼中力争控辩平衡提出了不少见解,应当说,刑事辩护的律师执业环境在进一步趋于好转。

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一些律师在执业中屡屡违背职业准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资料表明,在近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中,虽然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律师是否构成犯罪有较大争议,但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律师却都有违规行为。这些事实提醒我们,必须警钟长鸣。

在当前控辩并不平衡的现实环境中,要提高律师的地位与避免执业风险,有待于全社会的努力和律师的职业自律,特别是后者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的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将使提高律师的地位与改善执业环境的话语的正当性蒙上一层阴影,为反对者提供更加充足的理由,从而愈加使律师地位边缘化。同时,在个案中,律师在职业上的不自律,也将使自身面临刑事指控等执业风险加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的职业自律不仅仅是对律师们的严格要求,以维护社会利益、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也是起到了提高律师执业地位与保护律师正当权利的不可忽略的作用。自律应当成为律师们不可逾越的雷区。

为了律师们整体执业环境的改善,为了控辩平衡的实现,我们呼吁,律师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遵守律师职业准则。

(作者来自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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