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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爬楼自杀者处罚值得商榷

2020-05-30 02:09作者:桑金航

针对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西安市公安局于近日向下属单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公共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规定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新华社4月26日报道)。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条例出台,公众应是难以完全接受的,其做法值得商榷。

攀爬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以要挟他人,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公安部门出台条例进行处罚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所在,是一种“作为”的表现。但笔者质疑的不是“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而是广大公众对这种做法“认可”和“不认可”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反映的问题通过正常的途径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你让他(她)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那么,有谁愿意用自己的生命作赌注而选择有风险的自杀方式呢?

笔者认为,西安市公安局对爬楼自杀者进行处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做法只能从本部门出发解决治安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种“堵”的办法只会把矛盾“挤”向别处。自杀者既然走到这一步,那么他们肯定遇到了难处,有了死的念头,但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那种纯粹以自杀为要挟手段的人毕竟是极少数)还希望解决问题,如果不是为解决问题,他们就不会选择爬楼自杀。既然这样,即使他们选择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很恰当,但他们还是令人同情的,对于这样的弱者,就不应再采取雪上加霜的办法来制止。

另外,从对爬楼自杀者进行处罚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来看,这个条例也可能是很滑稽的。试想,一个刚刚被营救下来爬楼自杀者,在他的个人利益还没有得到维护得情况下又要面临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15日以下的拘留,这样做的结果他们会接受吗?会不会为此再次爬楼自杀?而那些本来希望爬楼自杀解决问题的人,会不会因为此条例的出台不再走“要挟”这个环节,而直接实施自杀呢?

用自杀的方式来维护个人合法利益显现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至少表明在我国还有许多法律“死角”,还有许多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公安机关出台对爬楼自杀者实施处罚的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西安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之所以值得商榷,是因为它只看到了问题的局部,而忽略了问题的整体。建立积极有效的法律机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仅靠出台一个条例来解决只能是杯水车薪,做得不好还会有负面效应,甚至会助燃。

(作者来自山东省宁津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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